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公告  

○○建設有限公司公告

一、本公司於民國101年10月00日股東會選任林書豪為清算人

二、請債權人儘速向清算人申報債權,並將申報文件寄送『臺北市中正區○○路00號00樓 王公告律師收』

 


刊登公司公告種類繁多,除了刊登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之外,還可以刊登在【專刊法院公告、遺失證件的全國版報紙 - 太平洋日報,登報費用低廉、全臺法院流通認可,具法律效益】政府機關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附記無需刊登,校對無誤刊登新聞紙後,送交政府機關報紙應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廣告360】全國報紙廣告刊登:

◎法院公告:法院民事裁定(限定繼承、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宣告死亡)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變更登記、設立登記、股東會公告、法拍屋公告、拍賣公告、清算公告、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證件遺失、海外版公告等。
公告種類繁多,我們除了提供各大報紙之外,建議您選擇全國見報、登報費用低廉、法院認可的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今日傳真、明天即可見報,免費贈送報紙及免費提供法院掛號寄送服務。
◎報紙廣告:人事分類廣告、求職便利通、營業(商業)廣告。

文章標籤

法院公告遺失刊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支票、本票、匯票、股票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如何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

 

聲請公示催告應注意事項:

一、聲請公示催告

若為支票遺失,則聲請公示催告後,應將一份公示催告證明本送到付款銀行(必須向銀行辦理掛失止付後五日內送交付款銀行)

二、收受法院裁定書

遞狀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書,應詳細核對裁定書記載內容有無錯誤或漏寫,如發現錯誤或漏寫,應儘速聲請更正。

三、期限內登報

裁定書若無錯誤,必須在裁定書收受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公示催告裁定書全部內容(不包括附記內容)刊登於全國發行的報紙一天(全國版),核對登報內容無誤後,買三份,報紙不可剪開,刊登處用紅筆圈起來,壹份立即親送法院非訟中心或郵寄法院收發室,另外兩份自行保管,未登報者,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如刊登內容錯誤時,應即將錯誤部分更正。

四、期限內聲請除權判決

文章標籤

法院公告遺失刊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學校教育單位因辦理活動需要,不營利、不收費、不支給鐘點費,利用他人歌曲重新編曲,是否侵犯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學校教育單位因辦理活動需要,不營利、不收費、不支給鐘點費,僅得以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利用他人著作重新編曲,涉及改作他人歌曲,非屬第五十五條所允許之範圍,仍需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可利用,否則會構成侵犯著作權。


學校因教學需要,公開上映完整之視聽著作,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學校因教學需要,放映視聽著作,涉及公開上映之行為,惟其行為若符合 又前述三要件之意義,再予說明如下:

 () 「非以營利為目的」:其指稱「營利目的」並非專指經濟上利益可以立即實現者,例如企業形象活動、商業與公益結合之活動等等,雖然經濟上利益可能轉換為無形或者延後發生,惟此均應視為以營利為目的。

() 「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所指「任何費用」,在解釋上應係指入場費、會員費、清潔費、設備費、服務費、飲食費等與利用著作行為有關之直接、間接之相關費用。

()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所指之報酬,應係指表演人在工作上或職務上就付出勞務所取得之必然對價。此必然之對價範圍包括工資、津貼、抽紅、補助費、交通費、工作獎金(非中獎之獎金)等具有相對價值者。


學生上課錄音或錄影是否經老師點頭或口頭同意即可作成筆記?可否將其上網?若摘要引用是否需書面同意?

() 老師講課時所完成之著作是屬於語文著作中之「演講」(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將老師的「演講」錄音或錄影是重製的行為(參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而重製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所以學生上課要將老師所講的課錄音或錄影,是應該經過老師的同意,點頭或口頭同意均可,又按一般社會慣例來說,老師講課常常會允許甚至要求學生做筆記,所以可以認為老師講課是屬於默示同意學生做筆記、錄音或錄影的,除非老師明白表示不同意。但應僅限於自己使用,作成的筆記不可再將其上網。

()引用是一種部分重製的行為(參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是合於上述情形時,即勿須徵求老師的同意,但須明示出處(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文章標籤

法院公告遺失刊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Q:擅自以光碟燒錄機拷貝盜版音樂CD,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A:將音樂CD以光碟燒錄機拷貝之行為應屬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除供自己使用或家庭使用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如果將自己買來的CD以光碟燒錄機加以重製多次,將會侵害詞曲作者及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這是違法的行為,一旦著作財產權人追究起來就慘了,如果沒有合理使用情形的適用,將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廣告360】全國報紙廣告刊登:  

1.各類法院公告、海外版公告

2.證件遺失、聲明啟事

3.籌備會、法人設立、變更公告

4.祭祀公業

5.人事廣告、徵才廣告、分類廣告、求職便利通、yes123求職網

6.營業廣告、商業廣告

有專業人員為您解說、服務,竭誠歡迎您來電詢問。

文章標籤

法院公告遺失刊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販賣燒錄歌手精選集的大補帖或MP3有何刑責?

 市面上的流行歌手精選集CD是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意圖營利而販賣盜錄的大補帖或MP3,以賺取利潤牟利,此方法亦視為侵害著作權,將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而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將音樂著作製成MP3音樂檔,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將音樂著作製成MP3音樂檔,其製作方式雖係將音樂著作數位化並藉由電腦程式播放,惟其與一般CD或錄音帶之差異,僅係音樂著作附著之方式不同,仍屬重製的行為,不論是將其製成光碟或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如所利用之著作係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應先徵得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侵害其重製權。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廣告360】全國報紙廣告刊登:

◎法院公告:法院民事裁定(限定繼承、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宣告死亡)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變更登記、設立登記、股東會公告、法拍屋公告、拍賣公告、清算公告、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證件遺失、海外版公告等。
公告種類繁多,我們除了提供各大報紙之外,建議您選擇全國見報、價錢低廉、法院認可的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今日傳真、明天即可見報,免費贈送報紙及免費提供法院掛號寄送服務。
◎報紙廣告:人事分類廣告、求職便利通、商業廣告、營業廣告。
◎廣告設計:平面廣告、印刷、夾報、三角桌曆、客製化禮贈品。

 

文章標籤

法院公告遺失刊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Q:從網路下載圖片,然後在上面加一些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這樣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A 從網頁上將他人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下載回自己的電腦,或將自己手頭上的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上載到學校的FTP站上,都是一種重製行為,而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都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除非有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情形,否則應經各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才不致構成著作權侵害。從網路下載圖片,然後在上面加一些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可能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廣告360全國報紙廣告代理】聲明啟事廣告刊登/法院公告刊登
報紙廣告:人事廣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求職便利通、yes123求職網、Taipei Times台北時報、China Times英文中國郵報。

法院公告:簡易庭公告、法院民事裁定(限定繼承、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宣告死亡)、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民事判決、本票裁定、拍賣公告、法院法拍屋公告、減價特別拍賣、祭祀公業、失蹤人口、提存所公告、離婚事件、履行同居事件、夫妻分別財產制、強制執行。

籌備會、公司股權變動、增資、減資、解散、清算公告、招標公告、法人設立登記,法人變更登記...等

遺失登報作廢印鑑遺失、提單遺失、發票遺失、合約書遺失、學生證遺失、身分證遺失、畢業證書遺失、護照居留證遺失營利事業登記證遺失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遺失

文章標籤

法院公告遺失刊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

說到「財產」,一般人可能只會聯想到的,就是不動產(如土地、房子);動產(現金、珠寶、股票...)等「有形」且具體可見的物。但其實在人類的文明發展史中,「無形」的財產也逐漸受到大家的重視。所謂「無形的財產」就是指人類基於思想進行創作活動而產生的精神上、智慧上的無形產物,例如音樂(如曲詞之創作)、書籍(如小說、學術論文之創作)、畫作(如國畫、油畫、漫畫之創作)、網站設計(如雅虎入口網站之設計)、電腦軟體(如微軟OFFICE XP套裝軟體)、發明專利、商標(如IBM、MICROSOFT)等。而國家以立法方式保護這些人類精神智慧產物賦與創作人得專屬享有之權利,就叫做「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包括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及著作權。這些雖然是無形的智慧產物,但它們的經濟上之價值往往難以估計。一般人對他人有形財產之權利比較尊重,而對尊重別人智慧財產權的觀念,相對而言就比較薄弱,所以像仿冒品、盜印書籍、盜版軟體之充斥市面;或是使用類似著名企業的商標引起消費者混淆等行為,亦常常可見。這其實都是一種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與侵害他人有形財產之結果是相同的,其法律責任上,除了須對權利人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外,刑事上也可能要受到處罰(例如盜印他人書籍販售,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處以行為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廣告360】專營全台灣法院相關公告,海外版公告報紙刊登,刊登在價格便宜且各地法院均認可流通的全國性報紙,刊登報紙廣告-免費贈送完整報紙,免費排版,免費估價,隔天即可見報,專人服務速度快。

法院公告:簡易庭公告法院民事裁定(限定繼承、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宣告死亡)、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民事判決、本票裁定、拍賣公告、法院法拍屋公告、減價特別拍賣、失蹤人口、提存所公告、離婚事件、履行同居事件、夫妻分別財產制、強制執行。

一般公告:法人變更及設立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清算人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公聽會公告、祭祀公業、拒不過戶聲明啟事、海外航空版(國外版公告)。

小啟遺失:學生證遺失、提單遺失、發票遺失、畢業證書遺失、身分證遺失、遺失登報作廢。

◆營業(商業)廣告:尋人啟事、徵婚啟事、道歉啟事、聲明啟事、懸賞啟事、遺失啟事、遷移/喬遷/搬遷啟事、訃聞啟事、更正啟事。  

廣告360報紙廣告刊登:http://www.ad360.com.tw

◎您可在上班時間直接撥電話:(02)2986-3933

文章標籤

法院公告遺失刊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阿民到法律扶助基金會求助,表示哥哥在去年年底死亡,留下大筆債務,大嫂和哥哥的兩個小孩以及阿民的爸媽,在哥哥死亡後馬上就委託律師辦理拋棄繼承的事宜,阿民當時也把印章交給大嫂,心想大嫂應該也會一起幫自己辦理拋棄繼承。沒想到就在哥哥死後不到半年,阿民接到了一張金額三百萬元的支付命令,由於阿民並沒有向別人借過這麼多錢,正覺得奇怪之際,看了支付命令的內容才知道是哥哥留下來的債務,阿民此時才了解原來大嫂並沒有幫自己辦理拋棄繼承,雖然立即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但是仍然遭法院以逾除斥期間而駁回,問我們該怎麼辦。本會研究後,認為據阿民所述,阿民的大嫂的確有過失,但是阿民並無證據可以證明當時大艘曾答應要幫阿民辦理拋棄繼承,如果貿然對大嫂起訴,成功機率也極為渺茫。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擁有的一切資產及對外的債權債務關係,原則上均屬於繼承的標的,故在被繼承人負債遠超過資產價值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對繼承人正常的財產狀況造成影響,民法設有「拋棄繼承」的制度,使繼承人得溯及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拋棄繼承人之地位,不用繼承被繼承人之債務。詳言之,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可以在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檢具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自己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文件,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對於被繼承人的配偶或子女而言,「知悉自己得繼承時」即為獲悉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無問題。但是就其他後順位繼承人而言,怎樣才能知道前順位的繼承人都已拋棄繼承,而輪到自己繼承呢?首先,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法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由於法定繼承人均是與被繼承人血緣關係非常密切的親屬,因此最快速有效知悉是否輪到自己繼承的方法,即是透過親屬間的聯繫,自行探聽前順位繼承人是否已全部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如果無法透過親友進行了解,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為拋棄繼承之人應並將拋棄繼承之事由通知接下來應為繼承之人,所以如果接到了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即可得知自己已成為應繼承之人,此時如果也要要拋棄繼承,即必須在收到拋棄繼承通知書後二個月內為之。

其實,阿民目前面臨窘境的原因,並非源自於遟誤拋棄繼承的除斥期間本身,而是在於阿民太過於相信大嫂,以為把印章交給大嫂就全部搞定,所以沒有持續追蹤大嫂是否已在期限內幫自己辦理拋棄繼承,以致於發生除斥期間經過而無法彌補的嚴重後果。本會在此奉勸大家,權利是自己的,應妥善謹慎地行使,千萬不要天真地以為只要把印章交給別人,自己不用管就可以辦好,以免像阿民這樣後悔莫及。

/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http://59.120.201.217/legal/law.htm

 


 

【廣告360】代理全國各大報紙,專業刊登人事求才廣告、全國法院公告、遺失、聲明啟事等,秉持正直、誠信經營、價格公道;竭誠歡迎您來電詢問。

公告種類繁多,本公司提供您專刊公告全國版報紙(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登報費用低廉,全省法院流通認可。專人解說服務,今日傳真排版、隔日即可見報,免費贈送報紙。(免費提供法院掛號寄送服務)

1.分類廣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業務、業務客服門市、行政法務、經營人資、行銷企劃專案管理、財會金融專業、學術教育輔導、醫療服務、傳播藝術設計、資訊軟體系統、研發、生產製造品管、操作技術維修、軍警保全、家事服務、資材運輸外勤、資材運輸、司機隨車、營建製圖、旅遊、餐飲、飲食、美髮理容、休閒娛樂、檳榔門市、理容、經銷加盟、通訊、廉讓、借貸)求職便利通、yes123求職網、Taipei Times台北時報、China Times英文中國郵報。

文章標籤

法院公告遺失刊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為何?

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配偶與上述四者其中之一者,擁有繼承權。

配偶之應繼分為何?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應繼分如下:

1.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均分。

2.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二分之一。

3.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三分之二。

繼承權喪失之事由為何?

  1. 故意致被/應繼承人於死,或未致死而受刑宣告。
  2. 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做成/撤回/變更遺囑。
  3. .以詐欺/脅迫妨害被繼承人做成/撤回/變更遺囑。
  4.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遺囑者。
  5. 對被繼承人虐待/侮辱,被繼承人表 示不得繼承者。 2款至第4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不喪失。

/ 法律扶助基金會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cat_237785.html

 

文章標籤

法院公告遺失刊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財產之權利義務為何?  

依照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應否償還被繼承人債務?

依照上開規定,僅需在遺產限度範圍清償債務即可。除非繼承人未依民法相關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並且遺產之繼承人,未依規定償還債務前,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時,該做什麼?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繼承人如未於期限內,向法院陳報財產清冊,有何後果?

繼承人違反民法對於繼承人之清償債權責任之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繼承人違反清償債權責任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如果繼承人未成年,規定是否不一樣?

如繼承人為未成年人,則縱令未依法律規定陳報遺產,亦無須負擔對債務完全繼承之責任。

文章標籤

法院公告遺失刊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