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示送達民事裁定公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零貳年貳月零零日發文,發文字號:彰院恭民善101年度司聲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000號聲請人李安安與相對人李安安等6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李安安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安安得隨時來院領取。書記官張西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000號 聲請人李安安 送達代收人何志揚律師 相對人李安安李安安 李安安 李安安 李安安 李安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由(略)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000號

聲請人李安安 住新北市中和區秀朗路0段00巷0之0號 居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000巷00號0樓 送達代收人何志揚律師 相對人李安安住彰化縣鹿港鎮泉州街00號 李安安住台北市中正區臨沂街00巷0之0號 李安安住台北市士林區中正路000號0樓 李安安住美國伊利諾州瑞柏城皮爾森街000號(國外公示送達) 李安安住台中市北區錦中街00之0號 李安安住台北市信義永吉路000之0號0樓 居新北市板橋區萬安街00巷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由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96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李安安、李安安各負擔6分之1,由李安安、李安安、李安安、李安安各105分之7,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全案業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確定。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費用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裁定前命於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均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如相對人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予敘明。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費用計算書:項目 裁判費 複丈、謄本費 登報費 金額(新台幣)11,197元/4,175元/5,800元/21,172元預納人 聲請人 聲請人 聲請人 合計 附表 金額單位:新台幣 相對人李安安、李安安、李安安、李安安 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6分之1/6分之1/105分之7/105分之7/105分之7/105分之7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3,529元/3,529元/1,411元/1,411元/1,411元/1,411元備註: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算方式,係以新台幣21,172元乘以各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廣告360】專營全台灣法院相關公告,海外版公告報紙刊登,刊登在價格便宜且各地法院均認可流通的全國性報紙,刊登報紙廣告-免費贈送完整報紙,免費排版,免費估價,隔天即可見報,專人服務速度快。

法院公告:簡易庭公告法院民事裁定(限定繼承、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宣告死亡)、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民事判決、本票裁定、拍賣公告、法院法拍屋公告、減價特別拍賣、失蹤人口、提存所公告、離婚事件、履行同居事件、夫妻分別財產制、強制執行。

一般公告:法人變更及設立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清算人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公聽會公告、祭祀公業、拒不過戶聲明啟事、海外航空版(國外版公告)。

文章標籤

法院公告遺失刊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MP3的出現,讓唱片業者面臨重大挑戰。MP3是一種壓縮檔案的電腦程式著作的科技,將音樂壓縮成MP3格式,便可以盡情分享,透過網路傳輸,無需成本,尤有甚者,在網路上許多網站標榜MP3的交換或將MP3上傳到網頁空間分享給網友下載,幾乎會上網者都可以聽到免費的音樂,讓人不想花大錢去買正版音樂CD,對於唱片業者的打擊無疑是雪上加霜,究竟,製作MP3與分享MP3的行為是否觸法?今天就讓我們一同探討。

 

MP3本身並不違法,但在未經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同意下,即製成MP3音樂檔案的行為,除非只是供自己欣賞的合理使用情形下,是會構成著作權法侵害重製權的,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公告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將會有刑責。如果再將MP3音樂置於網路供人使用,構成著作權法公開傳輸權,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但網友也不用太擔心,依著作權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公告規定,對於一些超過五十年的經典老歌,或該歌曲之著作權人死亡已逾五十年,或者是未曾在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且與我國無著作協定的國家所取得的音樂著作(包括了電影、小說等著作),這些著作財產權均不在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或許網友仍會問,MP3的規定是如此,但若以音樂原曲改編成MIDI檔,是不是就不會構成侵權呢?將原曲用不同的樂器或聲音重新傳達著作內容,雖然涉及到「改作」行為,但仍是屬於著作權法第七條之一所稱的「表演」,是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衍生著作,如果不在公開場合表演,只是自娛性的娛樂,尚不須經原著作權人的同意;但若是將該表演改作成MIDI檔放在網路上,就屬於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還是應該經過原曲著作權人的授權同意,才為適法。同理,MIDI檔裡的雲霧或水波等影像的創作,是為美術及圖形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如他人要使用該作品,當然還是要經過該著作權人的同意。

 

相信很多人對於喜歡的戲劇或是電影片,會直接用錄影機錄下來,或是購買DVD或VCD珍藏,以上行為如果都只是供自己欣賞或送給親友,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使用,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公告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作」,都不會構成侵權,但它仍然是一個將著作重製在光碟內的行為,在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裡,對於不在合理範圍內重製於光碟的行為處罰是很重的,尤其是新法已刪除舊法規定光碟錄製份數不得超過五份(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造成的損害不得超過新台幣參萬元的規定,這表示未來在盜版光碟的追訴上,會更為嚴峻。

 

文章標籤

法院公告遺失刊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網路著作權問題 (上)提到在網路論壇上發表文章之著作權問題,但是您可別把網路想得太簡單囉!論壇是一個分享空間,除了用文字發表高見外,很多網友會很熱情的提供一些圖檔、音樂等供欣賞,提供這些檔案會不會觸犯著作權呢?相信這個問題,會讓許多網友們很困惑。本文就來談談有關網路上對於攝影、視聽著作之問題。

 

在網路論壇上是越來越活撥了,除了網友們打筆仗外,越來越多的論壇也提供上傳檔案服務,很多網友習慣用圖片來做表達自己的意見、或以圖像來表示自己(此部分除了「人物」有必要探討肖像權的問題外,動物、汽機車因為並非自然人,所以不是肖像權保護的客體),但圖片本身,不論係人物、卡通、動物、汽機車、風景等,都是由製作圖片者取得著作權,要複製或修改、公開展示,都是著作權人的權限,依著作權法條規定,要重製或公開展示這些著作,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常常見到網友們在網路上看到不錯的圖片就隨意下載、轉貼、轉寄,這些行為都有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權喔!

 

另外,圖片重製的問題常常發生在拍賣網站,拍賣網站的賣家為了讓買家更清楚拍賣物的內容,大多會而自行拍攝拍賣物的照片,並貼於網站上,這樣的行為有沒有侵害著作權呢?事實上,這是自己拍攝的照片,並沒有構成重製的行為,不論是為了賣書而拍攝書籍封面、為了賣光碟片而拍攝光碟外殼、為了賣明星劇照而拍攝海報等,縱使被拍攝的內容是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或商品Logo,其拍攝目的都是為賣商品而為公開展示行為,尚在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其他合理使用的範圍。

 

除了圖片之外,影片的著作權問題也是一般人常會見到的。常常看到某部電影被截取一段情節,然後以戲謔的方式用其他語言或台詞改變原著作內容;或者直接模仿政治人物的演說或廣告、MTV內容,而自拍宣傳影片,這些都是為博君一笑的作品,雖然這兩種表演行為頗為類似,但對於「合理使用」的範圍還是有其差異的。 

在網路上流傳的電影「新無間道」應該就是被網友截取電影片段而以配音方式改變原著作內容的代表作了,他是以「無間道」電影片段內容,再加上網友自行配音,造成同樣的影片內容有不同的娛樂效果,這種改變原著作台詞的行為,稱之為「改作」,因為改作而成的創作(指「新無間道」),另外成為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衍生著作,改作人即變成衍生著作的著作權人,雖說如此,畢竟「新無間道」還是以電影「無間道」影片放在網路上供人觀賞,如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即是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三條的侵害重製權及侵害公開傳輸權。

至於以模仿方式呈現的表演,不論係模仿明星、政治人物,或是模仿廣告、MTV而自拍宣傳影片,以其利用目的及性質來看,僅單純為娛樂大眾,應可主張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再者,用新的演員作不同的表達,本身即有創作性的投入,已經是一個「著作」,享有著作權所保護的著作權。

 

文章標籤

法院公告遺失刊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過去紙本時代,大家對於所謂的「著作」觀念尚且停留在只有作者專家才有的權利,但隨網路的發展,產生了很大量的文章,也產生了很多的作者,也許您會疑惑自己在網站上信手捻來的一則筆記、日記,甚或者只是發表感想,會是一種智慧財產嗎?又會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權利嗎?本文將就網路上發表之文章,討論著作權問題~

 

著作權所保護的是一種原創性,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亦即著作於完成時即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享有公開發表、重製等專有權利。不論在有形物上或是虛擬網路上(即所謂「電磁記錄」)的「表達」,均是著作權所保護之客體。因此,作成於網站上之文章,除了該文章只是單純為傳達事實、說明、介紹,符合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為著作權法所規範外;其他著作包括個人之意見表達、記者作成之新聞專欄或不明作者之散文小品,不能因為喜歡,就將之轉貼、轉載、轉寄或作其他利用,要利用他人文章,都必須取得著作人之授權,並註明出處,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

 

 

依前述,在網路論壇上所發表的意見,當然也是一種「著作」,討論區內的問題與回覆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其著作權分別屬於發表人與回覆人,他人不得任意轉貼或轉載。但是如果只單純的回應文章,在討論區內重貼問題或者引用回覆,都可以認為是合理使用,合於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公告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引用他人文章為評論,不管評論有無道理,只要在回應的必要範圍內,仍是屬合理使用,尚不會構成著作權法第十七條不當修改著作而侵害著作人名譽的情形。另有一種如詩詞類的著作,常可見到飽讀詩書的網友,引用他人原著作的排列方式,而以其他意思另作改寫,讓單一文章變得更豐富多元,此種另為創作的方式,即為著作權法第六條所稱的衍生著作,它屬於一個獨立的著作,亦受著作權法保護。 

 

又大家常常習慣使用「^0^」「>"<」「=.,=」等表情符號,以及「萌」「蘿莉控」「正太」等名詞,因為不知道創作者為誰,並無法取得授權,究竟能否使用?相信大家會有這樣的疑慮。依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以符號或名詞不受著作權法約束,是可以自由利用的。 

 

網路是一個分享的空間,讓大家有更寬廣的管道去向大眾發表自己的意見及思想,也得以藉此欣賞到別人的文章及創作,但仍應相互尊重每個人的智慧財產,如果欲作轉貼、轉載、轉寄他人著作,還是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除此之外,可以用鏈結網址方式表示,更好的方法是將他人的概念以自己的思想重新作表達,成為自己獨立的著作,這樣才能真正杜絕著作權爭議。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楊苡菁http://blog.roodo.com/qq1200/archives/1287973.html 

文章標籤

法院公告遺失刊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網路拍賣注意事項

網路拍賣雖然已經是時下蔚為風行的交易模式,但實際上它在我國的年齡卻僅有數年。自yahoo! 奇摩在西元2001年開闢出專屬的網路拍賣平台後,第一個月上架的拍賣商品只有2000件左右,時至今日yahoo!奇摩已經號稱每個月擁有三百萬件刊登物件,進展飛快。不過,隨著網路拍賣的發展,相關的法律問題亦不斷衍生,以下即針對幾個常見的網路拍賣問題,簡要說明如次:

 

     一、網路拍賣如何避免侵權?
對於網路拍賣的「賣家」而言,最令人關心的議題,莫過於如何避免侵害他人的權利了。針對這個問題,基於智慧財產權以及相關商標跟專利權的保護,賣家必須先仔細確定其所出售的商品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專利等權利的疑慮(例如:盜版軟體、CD 、VCD、DVD及其他出版品;仿冒品,如仿冒的名牌皮包、衣服、手錶等;未經授權,利用他人著作、商標與專利之物品;逾越授權範圍之物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之軟體、CD、VCD、DVD、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俗稱水貨)),不過,這部分因為涉及專業上的法律判斷能力,因此作者建議,賣家如無能力判別有無侵權的疑慮,則至少應該確認商品來源是否依循正常代理及批發管道,以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法販售仿冒、侵權商品。但另一方面,如果賣家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販售的商品有侵害他人權利的疑慮(例如:仿冒品),卻仍偽稱其為正品刊登販售者,則除了上揭的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外,賣家還會涉及詐欺等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二、未經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是否就不能販售「二手」商品?
實務上經常發生的另一個問題是,賣家販售「二手」商品是否會有侵權的疑慮?而針對此一問題,實際上還是要回到前一個問題判斷標準來看,也就是說,只要賣家所販售的「二手」商品係屬原廠正品,而無前揭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專利等權利的疑慮,便不致因此而遭到法律上的追訴,但經常發生的情況是,賣家自己根本不知道自己所販售的是否是「原廠正品」,就輕疏大意地將該物品置於網路上販售,這種情形一旦被查獲,賣家終究還是難逃相關的法律責任的。

三、「山寨」商品可以販售嗎?

文章標籤

法院公告遺失刊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公司發行新股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公告

一、本公司分別於101年8月31日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暨102年2月00日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會通過並授權董事長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00,000,000股。

二、依照公司法第二七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將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司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1.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2.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3.CC01090電池製造業。

4.D401010 熱能供應業。

文章標籤

法院公告遺失刊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營造有限公司 公告

本公司決議解散辦理清算,請債權人持合法憑證,自公告日起三個月內向清算人報明債權,逾期不

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清算人:陳○○,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0段000之0號

 


 【廣告360】代理全國各大報紙,專業刊登人事求才廣告、全國法院公告、遺失、聲明啟事等,秉持正直、誠信經營、價格公道;竭誠歡迎您來電詢問。
1.法院公告:各地方法院簡易庭、法院民事裁定(限定繼承、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宣告死亡)、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民事判決、本票裁定、法人設立登記,法人變更登記、拍賣公告、法院法拍屋公告、減價特別拍賣、祭祀公業、失蹤人口、提存所公告、夫妻分別財產制、強制執行。
●一般公告:法人變更及設立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清算人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公聽會公告、祭祀公業、拒不過戶聲明啟事。
●小啟遺失:學生證遺失、提單遺失、發票遺失、畢業證書遺失、身分證遺失、遺失登報作廢、海外航空版(國外版公告)

2.分類廣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業務、業務客服門市、行政法務、經營人資、行銷企劃專案管理、財會金融專業、學術教育輔導、醫療服務、傳播藝術設計、資訊軟體系統、研發、生產製造品管、操作技術維修、軍警保全、家事服務、資材運輸外勤、資材運輸、司機隨車、營建製圖、旅遊、餐飲、飲食、美髮理容、休閒娛樂、檳榔門市、理容、經銷加盟、通訊、廉讓、借貸)求職便利通、yes123求職網、外勞廣告、Taipei Times台北時報、China Times英文中國郵報

文章標籤

法院公告遺失刊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主旨:通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減資相關事項。

依據:依公司法第281條準用第73條規定辦理。

說明:一、本公司業經民國102年1月1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為彌補虧損、改善財務結構,通過辦理減資案,減少資本額新台幣334,416,250元,銷除股份33,441,625股,減資比例為60%,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22,944,170元。

二、為此特依公司法第二八一條準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公告減資事宜,如有債權人對前項減資案有所異議,請於本公告刊登後三十一日內以書面向本公司表示異議,逾期未表示著即視為無異議。

三、特此公告。

 


【廣告360】是專業的報業廣告公司在廣告產業已走過近三十年的歲月,秉持正直、誠信經營、價格公道;深獲各大企業多年信任及支持。

 

文章標籤

法院公告遺失刊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1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

壹、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1000日上午11時整

貳、地   點:台北市忠孝東路○段000樓之0

參、依公司法165條規定,自101400日起至500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101000日,因適逢例假日提前於400下午5時前駕臨或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5樓)辦理過戶。

肆、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符合資格之股東如欲提出議案者,本公司訂於101000日起至101000日止受理,務請依規定註明股東戶名、戶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地址,於101400日下午五時前﹝郵寄者請於信封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達或送達受理提案處所。受理股東提案處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段000樓之0電話:02-2655-9268分機105)。

伍、特此公告。

 


 

文章標籤

法院公告遺失刊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證券交易法辦理公告  

刊登公司公告種類繁多,除了刊登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之外,還可以刊登在【專刊法院公告、遺失證件的全國版報紙 - 太平洋日報,價錢低廉、全臺法院流通認可,具法律效益】政府機關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附記無需刊登,校對無誤刊登新聞紙後,送交政府機關報紙應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專人解說立即估價、今日排版製稿、隔日即可見報,見報當日會附上完整不剪開報紙二份(視需要增加)、報社收據(匯款轉帳或派員收款)。

【廣告360】全台灣法院公告刊登

法院公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民事判決, 本票裁定,股東會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公告,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公告,公司解散/清算公告,股東臨時會公告,股東股權變動公告,股東常會議案公告,董事會公告,增資公告,減資公告, 社團法人協會公告,籌備會公告,強制執行,拍賣公告,法院法拍屋公告,減價特別拍賣,祭祀公業,限定繼承, 遺產繼承公告,宣告死亡,失蹤人口,提存所公告,公聽會公告,轉讓債權公告,上市公司股東公告,夫妻分別財產制,履行同居事件,機車過戶公告,汽車拒不過戶,海外版公告,航空版公告,各地方法院簡易庭公告。

股票證券遺失,支票遺失,學生證遺失,提單遺失,發票遺失,畢業證書遺失,身分證遺失,會員證,識別證,機構證,工作證,上課證,執業證,營利事業登記證,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遺失,合約書遺失,訂單遺失,保險送金單遺失,印鑑及設立證書遺失,遺失護照居留證,統一發票遺失登報作廢刊登。

聲明啟事,道歉啟事,訃聞啟事,尋人啟事,徵求啟事,徵聘啟事,甄選啟事,招生啟事,祝賀啟事,婚姻啟事,壽慶啟事,鳴謝啟事,辭行啟事,懸賞啟事,遺失啟事,尋訪啟事,警告啟事,通知啟事,邀請啟事,開業啟事,讓售啟事,招租啟事,遷移啟事,更改啟事,更正啟事,陳情啟事,辯駁啟事,募捐啟事,喪祭啟事,催告過戶啟事。

專業人員為您解說、服務,竭誠歡迎您來電詢問。廣告360報紙廣告刊登:http://www.ad360.com.tw

◎您可在上班時間直接撥電話:(02)2986-3933
◎您亦可將您的刊登內容傳真:(02)2986-7117

文章標籤

法院公告遺失刊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