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成立後,捐助章程不得任意修改,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六十三條之情事,應依其情況由利害關係人、捐助人或董事檢具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並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
(一) 董事會會議紀錄(一式4份)。
(二) 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一式4份)。
(三) 新修正之捐助章程(一式4份)。
申請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須檢附下列文件: 1. 申請書乙份。 2. 捐助章程四份。 3. 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承諾書各四份。 4.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 5. 董事名冊及身分證影本四份。 6. 董事會會議紀錄四份。 7. 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 8. 願任董事同意書四份。 9. 年度業務計畫書四份。 10. 年度預算書四份。 11. 捐助人如係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該法人或團體捐助承諾之會議紀錄、該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財團法人成立後,財產(指基金及房地產)之增置及處分,應經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