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公聽會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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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聽會公告通知對象時間

1.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關係人參加。

2.確認公聽會舉辦之場地與時間,建議選擇於更新單元附近且可容納多數人之場所。時間需在公告後十日以上才能舉辦公聽會。

3.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於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4.由主辦單位對所有與會者發出開會通知,以通知到達為主,建議採書面通知方式為宜。

 公聽會舉辦流程時機 

1.事業概要申請前

2.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及公展期間。

3.擬定或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期間及公展期間。

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併送時,擬定期間之公聽會可一併辦理。除公展期間由主管機關為主辦單位外,其餘均由實施者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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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聽會公告通知對象時間

1.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關係人參加。

2.確認公聽會舉辦之場地與時間,建議選擇於更新單元附近且可容納多數人之場所。時間需在公告後十日以上才能舉辦公聽會。

3.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於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4.由主辦單位對所有與會者發出開會通知,以通知到達為主,建議採書面通知方式為宜。

 公聽會舉辦流程時機 

1.事業概要申請前

2.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及公展期間。

3.擬定或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期間及公展期間。

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併送時,擬定期間之公聽會可一併辦理。除公展期間由主管機關為主辦單位外,其餘均由實施者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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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新北市議會議事規則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舉辦公聽會,應由主辦審查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備具計畫書(格式如附件),經大會議決通過或議長核准後行之。

第三條  公聽會除本會大會另有決議者外,由主辦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召集人主持之。公聽會程序如下:

一 主持人說明公聽要旨。二 有關機關說明。 三 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四 專家、學者、有關團體代表陳述意見。 五 辯論、質疑。六 本會議員詢問。七 主持人結語。

第四條  公聽會得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利害關係人出席,邀請人選應兼顧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主辦委員會或專案小組之議員,均得出席公聽會,其他議員,得列席參加。前項利害關係人係指議案之請願人及其權利義務直接或間接受議案影響之民眾。

第五條  公聽會之出列席人員,由本會於公聽會舉行七日前書面通知之。前項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公聽議案之名稱。二 公聽議案之要旨及地點。三 公聽日期、時間及地點。四 主辦委員會或專案小組之名稱。五 其他必要事項。第一項邀請出席之專家、學者,得酌支出席費、膳宿費及交通費。

第六條  利害關係人,如因特別情事不能出席公聽會或雖能出席而不能為適當之陳述者,事先經公聽會主持人之同意,得以書面或受委託人代為陳述。

第七條  應邀出席人員不限於陳述單方之意見,得相互辯論、質疑。出席議員僅得針對不明瞭之事實或爭論重點詢問出席人員,不得為贊成與否之表示。列席議員得經主席同意亦得表示意見。應邀出席人員不得為虛偽不實之陳述。被邀請之專家、學者、團體代表,不能出席時,得提書面意見。

第八條  公聽會之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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