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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3的出現,讓唱片業者面臨重大挑戰。MP3是一種壓縮檔案的電腦程式著作的科技,將音樂壓縮成MP3格式,便可以盡情分享,透過網路傳輸,無需成本,尤有甚者,在網路上許多網站標榜MP3的交換或將MP3上傳到網頁空間分享給網友下載,幾乎會上網者都可以聽到免費的音樂,讓人不想花大錢去買正版音樂CD,對於唱片業者的打擊無疑是雪上加霜,究竟,製作MP3與分享MP3的行為是否觸法?今天就讓我們一同探討。

 

MP3本身並不違法,但在未經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同意下,即製成MP3音樂檔案的行為,除非只是供自己欣賞的合理使用情形下,是會構成著作權法侵害重製權的,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公告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將會有刑責。如果再將MP3音樂置於網路供人使用,構成著作權法公開傳輸權,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但網友也不用太擔心,依著作權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公告規定,對於一些超過五十年的經典老歌,或該歌曲之著作權人死亡已逾五十年,或者是未曾在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且與我國無著作協定的國家所取得的音樂著作(包括了電影、小說等著作),這些著作財產權均不在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或許網友仍會問,MP3的規定是如此,但若以音樂原曲改編成MIDI檔,是不是就不會構成侵權呢?將原曲用不同的樂器或聲音重新傳達著作內容,雖然涉及到「改作」行為,但仍是屬於著作權法第七條之一所稱的「表演」,是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衍生著作,如果不在公開場合表演,只是自娛性的娛樂,尚不須經原著作權人的同意;但若是將該表演改作成MIDI檔放在網路上,就屬於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還是應該經過原曲著作權人的授權同意,才為適法。同理,MIDI檔裡的雲霧或水波等影像的創作,是為美術及圖形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如他人要使用該作品,當然還是要經過該著作權人的同意。

 

相信很多人對於喜歡的戲劇或是電影片,會直接用錄影機錄下來,或是購買DVD或VCD珍藏,以上行為如果都只是供自己欣賞或送給親友,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使用,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公告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作」,都不會構成侵權,但它仍然是一個將著作重製在光碟內的行為,在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裡,對於不在合理範圍內重製於光碟的行為處罰是很重的,尤其是新法已刪除舊法規定光碟錄製份數不得超過五份(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造成的損害不得超過新台幣參萬元的規定,這表示未來在盜版光碟的追訴上,會更為嚴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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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問題 (上)提到在網路論壇上發表文章之著作權問題,但是您可別把網路想得太簡單囉!論壇是一個分享空間,除了用文字發表高見外,很多網友會很熱情的提供一些圖檔、音樂等供欣賞,提供這些檔案會不會觸犯著作權呢?相信這個問題,會讓許多網友們很困惑。本文就來談談有關網路上對於攝影、視聽著作之問題。

 

在網路論壇上是越來越活撥了,除了網友們打筆仗外,越來越多的論壇也提供上傳檔案服務,很多網友習慣用圖片來做表達自己的意見、或以圖像來表示自己(此部分除了「人物」有必要探討肖像權的問題外,動物、汽機車因為並非自然人,所以不是肖像權保護的客體),但圖片本身,不論係人物、卡通、動物、汽機車、風景等,都是由製作圖片者取得著作權,要複製或修改、公開展示,都是著作權人的權限,依著作權法條規定,要重製或公開展示這些著作,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常常見到網友們在網路上看到不錯的圖片就隨意下載、轉貼、轉寄,這些行為都有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權喔!

 

另外,圖片重製的問題常常發生在拍賣網站,拍賣網站的賣家為了讓買家更清楚拍賣物的內容,大多會而自行拍攝拍賣物的照片,並貼於網站上,這樣的行為有沒有侵害著作權呢?事實上,這是自己拍攝的照片,並沒有構成重製的行為,不論是為了賣書而拍攝書籍封面、為了賣光碟片而拍攝光碟外殼、為了賣明星劇照而拍攝海報等,縱使被拍攝的內容是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或商品Logo,其拍攝目的都是為賣商品而為公開展示行為,尚在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其他合理使用的範圍。

 

除了圖片之外,影片的著作權問題也是一般人常會見到的。常常看到某部電影被截取一段情節,然後以戲謔的方式用其他語言或台詞改變原著作內容;或者直接模仿政治人物的演說或廣告、MTV內容,而自拍宣傳影片,這些都是為博君一笑的作品,雖然這兩種表演行為頗為類似,但對於「合理使用」的範圍還是有其差異的。 

在網路上流傳的電影「新無間道」應該就是被網友截取電影片段而以配音方式改變原著作內容的代表作了,他是以「無間道」電影片段內容,再加上網友自行配音,造成同樣的影片內容有不同的娛樂效果,這種改變原著作台詞的行為,稱之為「改作」,因為改作而成的創作(指「新無間道」),另外成為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衍生著作,改作人即變成衍生著作的著作權人,雖說如此,畢竟「新無間道」還是以電影「無間道」影片放在網路上供人觀賞,如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即是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三條的侵害重製權及侵害公開傳輸權。

至於以模仿方式呈現的表演,不論係模仿明星、政治人物,或是模仿廣告、MTV而自拍宣傳影片,以其利用目的及性質來看,僅單純為娛樂大眾,應可主張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再者,用新的演員作不同的表達,本身即有創作性的投入,已經是一個「著作」,享有著作權所保護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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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紙本時代,大家對於所謂的「著作」觀念尚且停留在只有作者專家才有的權利,但隨網路的發展,產生了很大量的文章,也產生了很多的作者,也許您會疑惑自己在網站上信手捻來的一則筆記、日記,甚或者只是發表感想,會是一種智慧財產嗎?又會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權利嗎?本文將就網路上發表之文章,討論著作權問題~

 

著作權所保護的是一種原創性,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亦即著作於完成時即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享有公開發表、重製等專有權利。不論在有形物上或是虛擬網路上(即所謂「電磁記錄」)的「表達」,均是著作權所保護之客體。因此,作成於網站上之文章,除了該文章只是單純為傳達事實、說明、介紹,符合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為著作權法所規範外;其他著作包括個人之意見表達、記者作成之新聞專欄或不明作者之散文小品,不能因為喜歡,就將之轉貼、轉載、轉寄或作其他利用,要利用他人文章,都必須取得著作人之授權,並註明出處,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

 

 

依前述,在網路論壇上所發表的意見,當然也是一種「著作」,討論區內的問題與回覆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其著作權分別屬於發表人與回覆人,他人不得任意轉貼或轉載。但是如果只單純的回應文章,在討論區內重貼問題或者引用回覆,都可以認為是合理使用,合於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公告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引用他人文章為評論,不管評論有無道理,只要在回應的必要範圍內,仍是屬合理使用,尚不會構成著作權法第十七條不當修改著作而侵害著作人名譽的情形。另有一種如詩詞類的著作,常可見到飽讀詩書的網友,引用他人原著作的排列方式,而以其他意思另作改寫,讓單一文章變得更豐富多元,此種另為創作的方式,即為著作權法第六條所稱的衍生著作,它屬於一個獨立的著作,亦受著作權法保護。 

 

又大家常常習慣使用「^0^」「>"<」「=.,=」等表情符號,以及「萌」「蘿莉控」「正太」等名詞,因為不知道創作者為誰,並無法取得授權,究竟能否使用?相信大家會有這樣的疑慮。依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以符號或名詞不受著作權法約束,是可以自由利用的。 

 

網路是一個分享的空間,讓大家有更寬廣的管道去向大眾發表自己的意見及思想,也得以藉此欣賞到別人的文章及創作,但仍應相互尊重每個人的智慧財產,如果欲作轉貼、轉載、轉寄他人著作,還是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除此之外,可以用鏈結網址方式表示,更好的方法是將他人的概念以自己的思想重新作表達,成為自己獨立的著作,這樣才能真正杜絕著作權爭議。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楊苡菁http://blog.roodo.com/qq1200/archives/12879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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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注意事項

網路拍賣雖然已經是時下蔚為風行的交易模式,但實際上它在我國的年齡卻僅有數年。自yahoo! 奇摩在西元2001年開闢出專屬的網路拍賣平台後,第一個月上架的拍賣商品只有2000件左右,時至今日yahoo!奇摩已經號稱每個月擁有三百萬件刊登物件,進展飛快。不過,隨著網路拍賣的發展,相關的法律問題亦不斷衍生,以下即針對幾個常見的網路拍賣問題,簡要說明如次:

 

     一、網路拍賣如何避免侵權?
對於網路拍賣的「賣家」而言,最令人關心的議題,莫過於如何避免侵害他人的權利了。針對這個問題,基於智慧財產權以及相關商標跟專利權的保護,賣家必須先仔細確定其所出售的商品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專利等權利的疑慮(例如:盜版軟體、CD 、VCD、DVD及其他出版品;仿冒品,如仿冒的名牌皮包、衣服、手錶等;未經授權,利用他人著作、商標與專利之物品;逾越授權範圍之物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之軟體、CD、VCD、DVD、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俗稱水貨)),不過,這部分因為涉及專業上的法律判斷能力,因此作者建議,賣家如無能力判別有無侵權的疑慮,則至少應該確認商品來源是否依循正常代理及批發管道,以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法販售仿冒、侵權商品。但另一方面,如果賣家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販售的商品有侵害他人權利的疑慮(例如:仿冒品),卻仍偽稱其為正品刊登販售者,則除了上揭的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外,賣家還會涉及詐欺等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二、未經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是否就不能販售「二手」商品?
實務上經常發生的另一個問題是,賣家販售「二手」商品是否會有侵權的疑慮?而針對此一問題,實際上還是要回到前一個問題判斷標準來看,也就是說,只要賣家所販售的「二手」商品係屬原廠正品,而無前揭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專利等權利的疑慮,便不致因此而遭到法律上的追訴,但經常發生的情況是,賣家自己根本不知道自己所販售的是否是「原廠正品」,就輕疏大意地將該物品置於網路上販售,這種情形一旦被查獲,賣家終究還是難逃相關的法律責任的。

三、「山寨」商品可以販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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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育單位因辦理活動需要,不營利、不收費、不支給鐘點費,利用他人歌曲重新編曲,是否侵犯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學校教育單位因辦理活動需要,不營利、不收費、不支給鐘點費,僅得以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利用他人著作重新編曲,涉及改作他人歌曲,非屬第五十五條所允許之範圍,仍需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可利用,否則會構成侵犯著作權。


學校因教學需要,公開上映完整之視聽著作,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學校因教學需要,放映視聽著作,涉及公開上映之行為,惟其行為若符合 又前述三要件之意義,再予說明如下:

 () 「非以營利為目的」:其指稱「營利目的」並非專指經濟上利益可以立即實現者,例如企業形象活動、商業與公益結合之活動等等,雖然經濟上利益可能轉換為無形或者延後發生,惟此均應視為以營利為目的。

() 「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所指「任何費用」,在解釋上應係指入場費、會員費、清潔費、設備費、服務費、飲食費等與利用著作行為有關之直接、間接之相關費用。

()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所指之報酬,應係指表演人在工作上或職務上就付出勞務所取得之必然對價。此必然之對價範圍包括工資、津貼、抽紅、補助費、交通費、工作獎金(非中獎之獎金)等具有相對價值者。


學生上課錄音或錄影是否經老師點頭或口頭同意即可作成筆記?可否將其上網?若摘要引用是否需書面同意?

() 老師講課時所完成之著作是屬於語文著作中之「演講」(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將老師的「演講」錄音或錄影是重製的行為(參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而重製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所以學生上課要將老師所講的課錄音或錄影,是應該經過老師的同意,點頭或口頭同意均可,又按一般社會慣例來說,老師講課常常會允許甚至要求學生做筆記,所以可以認為老師講課是屬於默示同意學生做筆記、錄音或錄影的,除非老師明白表示不同意。但應僅限於自己使用,作成的筆記不可再將其上網。

()引用是一種部分重製的行為(參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是合於上述情形時,即勿須徵求老師的同意,但須明示出處(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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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擅自以光碟燒錄機拷貝盜版音樂CD,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A:將音樂CD以光碟燒錄機拷貝之行為應屬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除供自己使用或家庭使用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如果將自己買來的CD以光碟燒錄機加以重製多次,將會侵害詞曲作者及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這是違法的行為,一旦著作財產權人追究起來就慘了,如果沒有合理使用情形的適用,將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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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燒錄歌手精選集的大補帖或MP3有何刑責?

 市面上的流行歌手精選集CD是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意圖營利而販賣盜錄的大補帖或MP3,以賺取利潤牟利,此方法亦視為侵害著作權,將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而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將音樂著作製成MP3音樂檔,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將音樂著作製成MP3音樂檔,其製作方式雖係將音樂著作數位化並藉由電腦程式播放,惟其與一般CD或錄音帶之差異,僅係音樂著作附著之方式不同,仍屬重製的行為,不論是將其製成光碟或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如所利用之著作係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應先徵得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侵害其重製權。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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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從網路下載圖片,然後在上面加一些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這樣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A 從網頁上將他人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下載回自己的電腦,或將自己手頭上的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上載到學校的FTP站上,都是一種重製行為,而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都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除非有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情形,否則應經各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才不致構成著作權侵害。從網路下載圖片,然後在上面加一些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可能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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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智慧財產權?

說到「財產」,一般人可能只會聯想到的,就是不動產(如土地、房子);動產(現金、珠寶、股票...)等「有形」且具體可見的物。但其實在人類的文明發展史中,「無形」的財產也逐漸受到大家的重視。所謂「無形的財產」就是指人類基於思想進行創作活動而產生的精神上、智慧上的無形產物,例如音樂(如曲詞之創作)、書籍(如小說、學術論文之創作)、畫作(如國畫、油畫、漫畫之創作)、網站設計(如雅虎入口網站之設計)、電腦軟體(如微軟OFFICE XP套裝軟體)、發明專利、商標(如IBM、MICROSOFT)等。而國家以立法方式保護這些人類精神智慧產物賦與創作人得專屬享有之權利,就叫做「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包括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及著作權。這些雖然是無形的智慧產物,但它們的經濟上之價值往往難以估計。一般人對他人有形財產之權利比較尊重,而對尊重別人智慧財產權的觀念,相對而言就比較薄弱,所以像仿冒品、盜印書籍、盜版軟體之充斥市面;或是使用類似著名企業的商標引起消費者混淆等行為,亦常常可見。這其實都是一種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與侵害他人有形財產之結果是相同的,其法律責任上,除了須對權利人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外,刑事上也可能要受到處罰(例如盜印他人書籍販售,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處以行為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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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簡易庭公告法院民事裁定(限定繼承、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宣告死亡)、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民事判決、本票裁定、拍賣公告、法院法拍屋公告、減價特別拍賣、失蹤人口、提存所公告、離婚事件、履行同居事件、夫妻分別財產制、強制執行。

一般公告:法人變更及設立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清算人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公聽會公告、祭祀公業、拒不過戶聲明啟事、海外航空版(國外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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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大補帖等涉嫌違法者,可向哪些單位提出檢舉?

發現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大補帖等違法者,可逕向各縣、市警察局經濟組或各分局刑事組、法務部調查局所屬各調查處、站等警調單位檢舉,亦可以免付費電話080211039向經濟部查禁仿冒商品小組提出檢舉。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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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站上所發表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站長或網友可否予以任意轉貼、收錄成精華篇或作其他利用?

著作權法第十條本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在BBS上所發表的文章,一旦完成即受著作權法保護,所以站長或網友除非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還是不要任意將其內容予以轉貼、收錄成精華篇或作其他利用,比較保險,才不致構成著作權侵害。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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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公告法院民事裁定(限定繼承、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宣告死亡)、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民事判決、本票裁定、拍賣公告、法院法拍屋公告、減價特別拍賣、祭祀公業、失蹤人口、提存所公告、離婚事件、履行同居事件、夫妻分別財產制、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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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海外版公告國外航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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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聽廣播介紹一本書《誰綁架了文化創意》(原名:free culture,台大國發所劉靜怡教授譯)。本書作者是美國一位知名的憲法教授,主要是在探討現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他認為,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其目的本在於保護創作者的創意,使其不因智慧財產權輕易遭到侵害而喪失創作的動力,立意相當良善;但是發展至今已經走火入魔,只是保障少數企業/個人龐大的利益,反而造成全人類社會都在付出代價。因為人類的歷史原本就是由前人的文化累積後傳承,後代基於前人創作的文化才有新的創作、新的文化,如果保護太過,會造成後人難以使用前人的遺留下來的文化,反而使創作難以進行,嚴重者甚至可能導致文化難以進步。

主持人舉了個例子。有人想製作現在火紅的「超級星光大道」的紀錄片,影片雖已取得中視授權,但其中有歌手另外保留了自己的肖像權,因此向該紀錄片製作人要求應取得其授權。問題是,其中一個歌手如此主張,那是不是其他歌手也可以這樣主張?那製作人是不是要一個個歌手去取得肖像權的授權?更有甚者,如果鏡頭帶到某位觀眾,那是不是也要取得這個觀眾的授權?觀眾為自己喜歡的歌手製作的應援看板,是不是也要取得著作權的授權?這些授權問題讓這部紀錄片目前似乎處於難產的狀態。

我個人相當贊同這位作者的觀點。對於許多歌手、其所屬公司、相關著作權協會不斷要求的智財權保護、禁止網路下載等,我向來就非常反感。當然,智財權是應該受到保護,但是我認為創作者適時的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對自己、對社會都有好處。

在此舉日本的兩個例子。傑尼斯事務所,哈日族必定曉得的男藝人經紀公司,就算不曉得也應該聽過木村拓哉吧!他們對於藝人採取非常嚴格的保護措施,肖像權是完全不在網路上開放的,他們事務所的藝人主演的電視劇,在該劇的官網上一定沒有他們藝人的照片。以這種非常手段的保護政策,他們要在海外紅理論上並不容易,因為粉絲全部要花錢買。但是為什麼他們能紅遍東亞?到海外各地開演唱會為什麼能外國粉絲排隊排那麼長?他們必須承認,網路上的非法傳送占有很大的功勞,那有免費宣傳的功效。那麼粉絲為什麼得非法傳送?當然是因為他們對於智財的保護太過的緣故!講極端一點,我們粉絲幫你們的藝人做宣傳,這些藝人才能揚名海外,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跟事務所要點工資?

另外一個例子是遊戲軟體。日本的遊戲軟體賣那麼貴,物價沒那麼高的東亞其他地區負擔不起,不得已只好用盜版。但是,如果沒有那些盜版,遊戲機本身能賣得那麼好嗎?我覺得任天堂公司就很聰明。他們知道盜版風扼止不了,光打擊盜版軟體並不能治本,就換個方式。玩wii的人都知道,wii的週邊硬體配備一大堆,而且三不五時還來個軟體更新,費用又不高,經濟可以負擔得起的人就開始願意讓步使用正版的硬體。其結果,玩wii的花費變貴了一些,還是賣得嚇嚇叫,讓任天堂鹹魚翻身。

個人認為,問題的癥結點還是在於使用費的合不合理,以及在「所有」的情況下都「應」取得授權,這兩個論點合不合理。創作無價是沒錯,所以理論上訂個高價是應該的;但如果目標是希望全體大眾都知道這個創作的存在,就必須要覺悟,有些人就是付不起高額的使用費,那麼他們當然只好用盜版;而這群人占了社會上的多數。如果使用費能合理化,我覺得盜版的問題就可以解決大半。另外,像是前述超級星光大道的紀錄片那種「基於前人創作而進行新的創作」,是不是一定要取得智財所有權人的授權才能使用否則就違法,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這個論點我也相當質疑。

我很贊同作者在書中的一句話。現在的智慧財產權概念可以用殺蟲劑來比喻──只要是蟲,不論壞蟲或益蟲一律殺光光。這是很恐怖的,嚴重者可能導致一個社會無法新陳代謝,反而再也創作不出像樣的文化。

文章出處:郭怡青律師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830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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