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海外版公告一單位公告見報範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0日 發文字號:士院彩家家105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之裁定正本1件。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公告事項:一、依據本院受理105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事件辦理。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胡禎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四、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書記官周玉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05年度婚字第000號 原告朱○○ 住臺北市士林區○○路000巷00號被告胡○○ 住臺北市文山區○○街00巷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理由中華民國105年12月0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12月0日 書記官周玉惠
◎ 中國時報、太平洋日報海外版公告(航空版公告、國外版公告)
公示送達公告、民事裁定公告、民事判決公告、公示催告公告、不履行同居義務、未履行同居義務、催告履行同居義務、法院判決離婚、申請判決離婚事件、履行同居義務存證信函、國外版判決離婚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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