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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民到法律扶助基金會求助,表示哥哥在去年年底死亡,留下大筆債務,大嫂和哥哥的兩個小孩以及阿民的爸媽,在哥哥死亡後馬上就委託律師辦理拋棄繼承的事宜,阿民當時也把印章交給大嫂,心想大嫂應該也會一起幫自己辦理拋棄繼承。沒想到就在哥哥死後不到半年,阿民接到了一張金額三百萬元的支付命令,由於阿民並沒有向別人借過這麼多錢,正覺得奇怪之際,看了支付命令的內容才知道是哥哥留下來的債務,阿民此時才了解原來大嫂並沒有幫自己辦理拋棄繼承,雖然立即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但是仍然遭法院以逾除斥期間而駁回,問我們該怎麼辦。本會研究後,認為據阿民所述,阿民的大嫂的確有過失,但是阿民並無證據可以證明當時大艘曾答應要幫阿民辦理拋棄繼承,如果貿然對大嫂起訴,成功機率也極為渺茫。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擁有的一切資產及對外的債權債務關係,原則上均屬於繼承的標的,故在被繼承人負債遠超過資產價值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對繼承人正常的財產狀況造成影響,民法設有「拋棄繼承」的制度,使繼承人得溯及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拋棄繼承人之地位,不用繼承被繼承人之債務。詳言之,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可以在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檢具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自己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文件,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對於被繼承人的配偶或子女而言,「知悉自己得繼承時」即為獲悉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無問題。但是就其他後順位繼承人而言,怎樣才能知道前順位的繼承人都已拋棄繼承,而輪到自己繼承呢?首先,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法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由於法定繼承人均是與被繼承人血緣關係非常密切的親屬,因此最快速有效知悉是否輪到自己繼承的方法,即是透過親屬間的聯繫,自行探聽前順位繼承人是否已全部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如果無法透過親友進行了解,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為拋棄繼承之人應並將拋棄繼承之事由通知接下來應為繼承之人,所以如果接到了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即可得知自己已成為應繼承之人,此時如果也要要拋棄繼承,即必須在收到拋棄繼承通知書後二個月內為之。

其實,阿民目前面臨窘境的原因,並非源自於遟誤拋棄繼承的除斥期間本身,而是在於阿民太過於相信大嫂,以為把印章交給大嫂就全部搞定,所以沒有持續追蹤大嫂是否已在期限內幫自己辦理拋棄繼承,以致於發生除斥期間經過而無法彌補的嚴重後果。本會在此奉勸大家,權利是自己的,應妥善謹慎地行使,千萬不要天真地以為只要把印章交給別人,自己不用管就可以辦好,以免像阿民這樣後悔莫及。

/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http://59.120.201.217/legal/law.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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