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須知
一、說明:
(一)意義: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由子孫集資設立之獨立財產。大多數為土地與房,每年以其收益作為祭祀經費。
(二)受理機關:申請核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應檢具有關文件,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民政單位申報。
(三)申請人:應由祭祀公業管理人(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行方不明或故不提出申報者,得過半數推舉派下員一人,加附推舉書為之)申報。

二、應備表件:
  1.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
  自戶籍證記開始(即民國前六年)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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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取得法拍屋資訊:除各法院公告欄會於拍賣前十四天刊出公告外,另可由報紙、銀行網站、代書事務所及代標公司等管道取得相關法拍資訊。
2.  籌措資金並評估還款能力:標購法拍屋,依規定投標人須繳納20-30%的保證金,超過壹萬元者得以當地台銀支票繳納,未得標者法院退還投標人,因此在投標法拍屋前就必須先行籌措投標保證金。又得標後須於七日內繳清拍賣價金之尾款,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再辦理過戶,因此得標後之亦須籌措不動產轉移之尾款。( 此部分可以透過本行「法拍屋貸款」協助您籌措購買法拍屋之資金 )
3.  選定拍賣物件:依個人需求及負擔能力選定適合標的。
4.  勘察現場:親赴現場勘察,以瞭解投標標的物之狀況。( 若購買本行法拍屋案件,本行法拍專員會協同您去了解屋況並加以說明)
  (1)  標的物之標示與形狀。
  (2) 臨路狀況與面寬是否有違建或地上物 。
  (3) 是否有第三者占用,而影響點交。
  (4) 週邊環境是否符合需求,同時調查同類型房子價格,以判定是否值得購買。
5.  投標:法拍屋的拍價訂定大約低於巿價二、三成,依規定投標人須繳納底標價20~30%的保證金.保證金在新台幣壹萬元以內者,得以千元大鈔放進封存袋內,超過壹萬元者,得以台灣銀行各分行簽發之支票或匯票,放進封存袋內,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名或蓋章,未得標者,法院開標後如未得標,可於投標當日領回保證金。
6.  開標︰投標當日由競標者中出價最高者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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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國離婚可分為在國內辦理與國外辦理兩種:
一、國內辦理:
手續如一般國人辦理離婚相同,寫好離婚協議書,找2位證人簽 名蓋章,雙方當事人協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外國 配偶將兩願離婚協議書及戶籍騰本離婚登記之資料,翻譯成當地之譯文後,經法院或民間公證處
公證,帶回本國之戶籍登記即可。
二、在國外欲辦理離婚:
又可分為協議離婚跟判決離婚,將協議離婚後或判決離婚書及確定證明書翻譯成中文,向我國駐外單位(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http://www.tw.org/teco/teco.html)辦理驗證,將該等書證帶回台灣配偶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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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99999號
聲請人甲乙丙住新北市板橋區承德路2段3號上列申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甲丙丁(男,民國18年5月2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456789,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板橋區承德路2段3號)之男,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99年11月2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聲請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三、聲請人應於收受人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四、承續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被繼承人甲丙丁之一產負擔。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蔡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2月28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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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字第9999號
聲請人甲乙丙住雲林縣古坑鄉農民路88號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林零靈支票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9999編號1發票人甲乙丙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古坑分行發票日100年3月25日票面金額(新台幣)10,000元支票號碼BX2564875備考

 

支票遺失報紙刊登注意事項:
1.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2.附記無需刊登,並將報紙全版保存
3.如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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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03月01日       發文字號:100財登字第9999號
主旨:公告甲乙丙、丁務及於中華民國100年01月25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98條、10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999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9999號)。貳、登記事項:一、夫:甲乙丙民國66年6月6日生。住所:台北市忠孝街99號2樓。妻:丁務及民國68年6月8日生。住所:台北市忠孝街99號2樓。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院長○○○主任庚新新決行財產清冊所有人甲乙丙、丁務及編號001名稱華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001-222-555-555金額55,000所有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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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聽會公告通知對象時間

1.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關係人參加。

2.確認公聽會舉辦之場地與時間,建議選擇於更新單元附近且可容納多數人之場所。時間需在公告後十日以上才能舉辦公聽會。

3.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於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4.由主辦單位對所有與會者發出開會通知,以通知到達為主,建議採書面通知方式為宜。

 公聽會舉辦流程時機 

1.事業概要申請前

2.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及公展期間。

3.擬定或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期間及公展期間。

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併送時,擬定期間之公聽會可一併辦理。除公展期間由主管機關為主辦單位外,其餘均由實施者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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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新北市議會議事規則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舉辦公聽會,應由主辦審查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備具計畫書(格式如附件),經大會議決通過或議長核准後行之。

第三條  公聽會除本會大會另有決議者外,由主辦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召集人主持之。公聽會程序如下:

一 主持人說明公聽要旨。二 有關機關說明。 三 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四 專家、學者、有關團體代表陳述意見。 五 辯論、質疑。六 本會議員詢問。七 主持人結語。

第四條  公聽會得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利害關係人出席,邀請人選應兼顧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主辦委員會或專案小組之議員,均得出席公聽會,其他議員,得列席參加。前項利害關係人係指議案之請願人及其權利義務直接或間接受議案影響之民眾。

第五條  公聽會之出列席人員,由本會於公聽會舉行七日前書面通知之。前項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公聽議案之名稱。二 公聽議案之要旨及地點。三 公聽日期、時間及地點。四 主辦委員會或專案小組之名稱。五 其他必要事項。第一項邀請出席之專家、學者,得酌支出席費、膳宿費及交通費。

第六條  利害關係人,如因特別情事不能出席公聽會或雖能出席而不能為適當之陳述者,事先經公聽會主持人之同意,得以書面或受委託人代為陳述。

第七條  應邀出席人員不限於陳述單方之意見,得相互辯論、質疑。出席議員僅得針對不明瞭之事實或爭論重點詢問出席人員,不得為贊成與否之表示。列席議員得經主席同意亦得表示意見。應邀出席人員不得為虛偽不實之陳述。被邀請之專家、學者、團體代表,不能出席時,得提書面意見。

第八條  公聽會之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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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1. 使用司法狀紙,繕寫聲請狀(可參訴狀範例),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2. 管轄權: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3. 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1)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2)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3)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4)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5)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6)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4. 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5. 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6. 本票記載有違約金,關於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因違約金為票據法所未規定之事項,其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且行使追索權之範圍不包括違約金在內。
  7. 本票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嗣後當事人如聲請補發確定證明書,請具狀聲請補發,並繳納聲請費1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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