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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字第9999號
聲請人甲乙丙住雲林縣古坑鄉農民路88號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林零靈支票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9999編號1發票人甲乙丙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古坑分行發票日100年3月25日票面金額(新台幣)10,000元支票號碼BX2564875備考

 

支票遺失報紙刊登注意事項:
1.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2.附記無需刊登,並將報紙全版保存
3.如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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