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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本票、匯票、股票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如何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

 

聲請公示催告應注意事項:

一、聲請公示催告

若為支票遺失,則聲請公示催告後,應將一份公示催告證明本送到付款銀行(必須向銀行辦理掛失止付後五日內送交付款銀行)

二、收受法院裁定書

遞狀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書,應詳細核對裁定書記載內容有無錯誤或漏寫,如發現錯誤或漏寫,應儘速聲請更正。

三、期限內登報

裁定書若無錯誤,必須在裁定書收受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公示催告裁定書全部內容(不包括附記內容)刊登於全國發行的報紙一天(全國版),核對登報內容無誤後,買三份,報紙不可剪開,刊登處用紅筆圈起來,壹份立即親送法院非訟中心或郵寄法院收發室,另外兩份自行保管,未登報者,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如刊登內容錯誤時,應即將錯誤部分更正。

四、期限內聲請除權判決

自登報日起算(聲請人自己計算,法院不另通知),聲請人應於裁定書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最少3個月,最多9個月,視個案而定)期滿後三個月內,

持公示催告裁定書及報紙,和身分證、印章到法院服務處辦理除權判決聲請(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五、等待開庭通知

聲請除權判決後,等法院民事庭開庭通知,按開庭通知時間準時去報到,可委託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須填寫委任狀。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

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所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便可持判決書到付款銀行請求回復付款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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