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台中市0000000000變更為台中市0000000000。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 2 、3 項請加蓋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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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1) 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0000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0000。 (2) 法 人印信(圖記)變更。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3、4項加蓋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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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 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 4 至 12 項加蓋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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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已修正,有關親人死亡遺產之繼承限定及拋棄,於知悉3個月內呈報法院,就不必終身背債。
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文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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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叫做「拋棄繼承」?
A.在法律上講的「拋棄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Q2.拋棄繼承要向那個單位辦理?
A.拋棄繼承應該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指往生者)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Q3.繼承人應該在什麼時候辦理拋棄繼承呢?
A.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繼承人在知道得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97年1月2日民法修訂)以書面方式向法院為之,超過時間沒有辦理,就必須承擔繼承人的債務。
Q4.哪些人要辦理拋棄繼承?
A.當然是指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父母(不含繼父母)。
3.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Q5.請問,要怎樣辦理拋棄繼承呢?
A.辦理拋棄繼承,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在書面上可向法院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Q6.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什麼文件呢?
A.依據台北地方法院訴訟須知,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以下文件:
1.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 繼承系統表。
5.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Q7.辦理拋棄繼承會很難嗎?
A.辦理拋棄繼承並不會很難,以上提到諸如: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文件,各法院服務中心備有例稿,民眾可以加以參考撰寫,若有不明瞭之處可以請教法院服務中心人員。
Q8.向法院寫狀子辦理拋棄繼承以後,需要開庭嗎?
A.拋棄繼承性質上為非訟事件,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不另製作裁定,如果有需要會請繼承人來了解情況。
Q9.辦理拋棄繼承有什麼效力呢?
A.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就不需要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Q10.辦理拋棄繼承需要規費嗎?
A.是的,聲請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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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不小心遺失票據、股票….等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並不是向警察局報案就能了事,在法律上必須經過「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兩道程序,才能夠使撿到的人失去證券上的權利。
什麼是「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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