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賣)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00日法院公告遺失刊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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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00日 發文字號:中院東民執103司執二字第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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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士院俊102司執簡字第0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債權人奇皇后等與債務人高麗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公告事項: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二、保證金金額:如附表所示。三、投標日時:民國103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密封妥,投入本院投標室標櫃內。四、開標日時:民國103年0月0日下午3時整。五、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網站公告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六、本公告係由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本院公告處所之公告為準。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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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00日
發文字號:中院東民執102司執七字第000000號
主旨:公告以現場投標方法拍賣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債權人千頌伊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都敏俊即金秀賢L00000000之遺產管理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公告事項: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拍賣最低價額及保證金:均詳如附表。二、投標日時及場所:103年0月0日上午9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開標室(任何一標櫃內)。三、開標日時及場所:103年0月0日上午10整在前開處所當眾開標。五、其他有關事項:詳本院拍賣公告欄右側張貼之不動產拍賣綜合事項之規定(另張貼在本院網站及本院投標室公告欄)。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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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法院公告、遺失廣告種類繁多,除了刊登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之外,還可以刊登在【專刊法院公告、遺失證件的全國版報紙 - 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價錢低廉、全臺法院流通認可,具法律效益】法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附記無需刊登,校對無誤刊登新聞紙後,送交法院報紙應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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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在一家私人公司工作了三十多年,由於專業經驗豐富,一向是公司倚重的老幹部,最近一年來感覺到體力不濟,經常腰酸背痛,成為醫院的常客。感覺到自己已經進入了老人社會,無法再同那些有幹勁的年輕小伙子一起打拼了!三個月前決定自行退休,免得被人罵成霸著職位不讓年輕人出頭的「老賊」,被罵後才要退休,多沒有面子!
退休後的生活雖然悠閒,每天都可睡到自然醒。手頭也有幾百萬元的退休金可以支配,由於平時不注意投資理財,只會拿去定存,年利率卻不到二扒,連苦哈哈的日子都難撐下去?憂心未來,精神上產生無比的壓力!
有一天他路過法院,看到很多人匆忙進出,不知道在忙些什麼?自己平日奉公守法,與人無爭,這輩子還沒有進出過法院。閒來無事,便進去瞧瞧。看到一間廳房內擠滿了人,原來正在進行不動產的拍賣。檯上的主持人打開一個投標箱,裡面是空的,便宣布這件不動產沒人投標,要改期拍賣。這時候檯下的人交頭接耳,紛紛討論起來。平時對任何事都非常投入的王先生,便豎起耳朵細聽這些人交談內容?原來這筆不動產因為有租賃關係存在,法院在拍賣公告中註明不點交,所以讓很多想買的人望而卻步,怕買到後喫了大虧!有人說第三次再減價拍賣,應該比市價便宜很多,值得賭賭運氣,放手一博,說不定標到就是撿到便宜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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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藝人吳○○財產遭查封,台北地方法院今天拍賣他名下台北市基隆路的房產,底價新台幣2437萬元,結果無人投標,首拍流標。吳○憲日前傳出財務危機,因投資LED失利,而積欠鼎○吸金案被告秦○鈺2000萬元。秦○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吳○○名下多筆不動產,包括基隆路二段房產等。台北地院上午首度拍賣吳○○基隆路二段房產,共25坪大,底價2437萬元;但截止投標時間過後,無人投標應買,最後流標,法院未來將降低底價再拍賣(中央社101年11月14日報導:吳宗憲房產法拍首拍流標)。
【疑義】按有關房產法拍,係規定於強制執行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4)。其中,與再拍賣降低底價有關者,係明定於強制執行法第91條。該條規定「(第1項)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第2項)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是第1次拍賣無人應買,而且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第2次拍賣)「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換言之,雖「應」「酌減」,但「酌減」多少,除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外,則由執行法院裁量之。
至於再行拍賣(第2次拍賣)無人應買時,第3次拍賣是否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則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92條:「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而該條係規定「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時,乃依「性質準用」強制執行法第91條之規定,是第3次拍賣是否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則尚須比對個案上的性質,是否有準用強制執行法第91條之餘地,而非一律應「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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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停拍的原因?
1.未登報紙:投標前債權人需刊登報紙拍賣公告,如未刊登或刊登時間未達法定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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