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本票、匯票、股票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如何聲請公示催告、登報及除權判決
一、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所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聯本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購買司法狀紙,並備副本(一家銀行一份副本,二家銀行二份副本,依此類推)。
(四)持聲請狀正本、副本至法院綜合受理窗口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並送狀,取得簽章之收據後,應於票據掛失止付五日內將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農會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五)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相同。
(六)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
(七)應將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內文(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之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八)
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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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本票、匯票、股票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如何聲請公示催告、登報及除權判決
一、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所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聯本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購買司法狀紙,並備副本(一家銀行一份副本,二家銀行二份副本,依此類推)。
(四)持聲請狀正本、副本至法院綜合受理窗口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並送狀,取得簽章之收據後,應於票據掛失止付五日內將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農會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五)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相同。
(六)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
(七)應將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內文(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之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八)
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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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本票、匯票、股票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如何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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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股票遺失公告注意事項: 1.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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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遺失或股票遺失,如何辦理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如果您不小心遺失票據、股票….等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並不是向警察局報案就能了事,在法律上必須經過「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兩道程序,才能夠使撿到的人失去證券上的權利。
什麼是「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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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字第9999號
聲請人甲乙丙住雲林縣古坑鄉農民路88號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林零靈支票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9999編號1發票人甲乙丙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古坑分行發票日100年3月25日票面金額(新台幣)10,000元支票號碼BX2564875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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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報案證明書。
二、向發行公司股務單位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掛失。又分為「已過戶掛失」與「未過戶掛
失」兩種方式:若本人未克親自辦理,可出具授權委託書。
(一)辦理已過戶掛失應備文件:
1、報案證明書。
2、開戶原留存印鑑。
3、填具股票掛失通知書。
(二)辦理未過戶掛失:
1、報案證明書。
2、填具印鑑卡加蓋印鑑。
3、填具股票掛失通知書加蓋印鑑。
4、買進報告書(遺失者請券商補發)。
5、券商出具之股票號碼交付清單。
三、向發行公司管轄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辦理手續及相關文件如下:
(一)向法院購買民事書狀依法院範例填寫正副本各乙份。(備妥身份證印章)
(二)持聲請狀正本至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
(三)檢附(1)正本聲請狀(2)第一、二聯繳費單(3)雙掛號郵票。
送交收發室審核後,蓋收狀章退回第二聯繳費收據。
(四)掛失後五日內,持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發行公司。
四、報社登報:
(一)依法院寄來之民事裁定書,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股數、號碼等。如有錯誤或漏寫
應速請求更正民事裁定書。
(二)民事裁定書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報紙催告權利約6個月。
(三)刊登報紙整版留存三份(發行公司二份、法院一份)。
五、向發行公司管轄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辦理手續及相關文件如下:
(一)催告權利屆滿後,三個月內自行向法院請除權判決(法院不另行通知),不得逾期否則
須重頭再來,那至少又要半年以上了。
(二)購買民事書狀依法院範例填寫除權判決狀乙份。
(三)持聲請狀至收費處,繳納費用。
(四)檢附:(1)聲請狀(2)繳費單第一、二聯(3)郵票送交收發室審後蓋收狀章退
回繳費單第二聯。
(五)法院出庭通知(聲請後10日內)。
(六)除權判決書送達(出庭判決後15日內)。
六、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聲請補發股票:
(一)填具股票掛失聲請書加蓋原留印鑑。
(二)登載公示催告之新聞紙二份。
(三)法院之除權判決書正本及影本二份。
(四)股票補發暨有關配股、配息之聲請。(來源:聯晟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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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不小心遺失票據、股票….等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並不是向警察局報案就能了事,在法律上必須經過「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兩道程序,才能夠使撿到的人失去證券上的權利。
什麼是「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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