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3的出現,讓唱片業者面臨重大挑戰。MP3是一種壓縮檔案的電腦程式著作的科技,將音樂壓縮成MP3格式,便可以盡情分享,透過網路傳輸,無需成本,尤有甚者,在網路上許多網站標榜MP3的交換或將MP3上傳到網頁空間分享給網友下載,幾乎會上網者都可以聽到免費的音樂,讓人不想花大錢去買正版音樂CD,對於唱片業者的打擊無疑是雪上加霜,究竟,製作MP3與分享MP3的行為是否觸法?今天就讓我們一同探討。
- 4月 08 週一 201316:19
網路著作權問題 (下)
- 4月 08 週一 201316:14
網路著作權問題 (中)
網路著作權問題 (上)提到在網路論壇上發表文章之著作權問題,但是您可別把網路想得太簡單囉!論壇是一個分享空間,除了用文字發表高見外,很多網友會很熱情的提供一些圖檔、音樂等供欣賞,提供這些檔案會不會觸犯著作權呢?相信這個問題,會讓許多網友們很困惑。本文就來談談有關網路上對於攝影、視聽著作之問題。
- 4月 08 週一 201316:10
網路著作權問題 (上)
過去紙本時代,大家對於所謂的「著作」觀念尚且停留在只有作者專家才有的權利,但隨網路的發展,產生了很大量的文章,也產生了很多的作者,也許您會疑惑自己在網站上信手捻來的一則筆記、日記,甚或者只是發表感想,會是一種智慧財產嗎?又會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權利嗎?本文將就網路上發表之文章,討論著作權問題~
- 4月 08 週一 201316:03
網路拍賣如何避免侵權
網路拍賣注意事項
網路拍賣雖然已經是時下蔚為風行的交易模式,但實際上它在我國的年齡卻僅有數年。自yahoo! 奇摩在西元2001年開闢出專屬的網路拍賣平台後,第一個月上架的拍賣商品只有2000件左右,時至今日yahoo!奇摩已經號稱每個月擁有三百萬件刊登物件,進展飛快。不過,隨著網路拍賣的發展,相關的法律問題亦不斷衍生,以下即針對幾個常見的網路拍賣問題,簡要說明如次:
網路拍賣雖然已經是時下蔚為風行的交易模式,但實際上它在我國的年齡卻僅有數年。自yahoo! 奇摩在西元2001年開闢出專屬的網路拍賣平台後,第一個月上架的拍賣商品只有2000件左右,時至今日yahoo!奇摩已經號稱每個月擁有三百萬件刊登物件,進展飛快。不過,隨著網路拍賣的發展,相關的法律問題亦不斷衍生,以下即針對幾個常見的網路拍賣問題,簡要說明如次:
- 12月 11 週二 201215:15
上課錄音或錄影是否經老師點頭或口頭同意即可作成筆記?可否將其po上網?
學校教育單位因辦理活動需要,不營利、不收費、不支給鐘點費,利用他人歌曲重新編曲,是否侵犯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學校教育單位因辦理活動需要,不營利、不收費、不支給鐘點費,僅得以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利用他人著作重新編曲,涉及改作他人歌曲,非屬第五十五條所允許之範圍,仍需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可利用,否則會構成侵犯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學校教育單位因辦理活動需要,不營利、不收費、不支給鐘點費,僅得以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利用他人著作重新編曲,涉及改作他人歌曲,非屬第五十五條所允許之範圍,仍需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可利用,否則會構成侵犯著作權。
- 12月 10 週一 201219:33
擅自以光碟燒錄機拷貝盜版音樂CD,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Q:擅自以光碟燒錄機拷貝盜版音樂CD,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A:將音樂CD以光碟燒錄機拷貝之行為應屬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除供自己使用或家庭使用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如果將自己買來的CD以光碟燒錄機加以重製多次,將會侵害詞曲作者及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這是違法的行為,一旦著作財產權人追究起來就慘了,如果沒有合理使用情形的適用,將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A:將音樂CD以光碟燒錄機拷貝之行為應屬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除供自己使用或家庭使用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如果將自己買來的CD以光碟燒錄機加以重製多次,將會侵害詞曲作者及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這是違法的行為,一旦著作財產權人追究起來就慘了,如果沒有合理使用情形的適用,將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 12月 10 週一 201215:10
將音樂著作製成MP3音樂檔,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販賣燒錄歌手精選集的大補帖或MP3有何刑責?
市面上的流行歌手精選集CD是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意圖營利而販賣盜錄的大補帖或MP3,以賺取利潤牟利,此方法亦視為侵害著作權,將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而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市面上的流行歌手精選集CD是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意圖營利而販賣盜錄的大補帖或MP3,以賺取利潤牟利,此方法亦視為侵害著作權,將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而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12月 09 週日 201219:30
網路下載圖片,在上面加一些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Q:從網路下載圖片,然後在上面加一些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這樣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A: 從網頁上將他人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下載回自己的電腦,或將自己手頭上的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上載到學校的FTP站上,都是一種重製行為,而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都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除非有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情形,否則應經各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才不致構成著作權侵害。從網路下載圖片,然後在上面加一些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可能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
A: 從網頁上將他人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下載回自己的電腦,或將自己手頭上的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上載到學校的FTP站上,都是一種重製行為,而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都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除非有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情形,否則應經各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才不致構成著作權侵害。從網路下載圖片,然後在上面加一些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可能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
- 12月 08 週六 201219:24
智慧財產權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
說到「財產」,一般人可能只會聯想到的,就是不動產(如土地、房子);動產(現金、珠寶、股票...)等「有形」且具體可見的物。但其實在人類的文明發展史中,「無形」的財產也逐漸受到大家的重視。所謂「無形的財產」就是指人類基於思想進行創作活動而產生的精神上、智慧上的無形產物,例如音樂(如曲詞之創作)、書籍(如小說、學術論文之創作)、畫作(如國畫、油畫、漫畫之創作)、網站設計(如雅虎入口網站之設計)、電腦軟體(如微軟OFFICE XP套裝軟體)、發明專利、商標(如IBM、MICROSOFT)等。而國家以立法方式保護這些人類精神智慧產物賦與創作人得專屬享有之權利,就叫做「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包括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及著作權。這些雖然是無形的智慧產物,但它們的經濟上之價值往往難以估計。一般人對他人有形財產之權利比較尊重,而對尊重別人智慧財產權的觀念,相對而言就比較薄弱,所以像仿冒品、盜印書籍、盜版軟體之充斥市面;或是使用類似著名企業的商標引起消費者混淆等行為,亦常常可見。這其實都是一種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與侵害他人有形財產之結果是相同的,其法律責任上,除了須對權利人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外,刑事上也可能要受到處罰(例如盜印他人書籍販售,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處以行為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說到「財產」,一般人可能只會聯想到的,就是不動產(如土地、房子);動產(現金、珠寶、股票...)等「有形」且具體可見的物。但其實在人類的文明發展史中,「無形」的財產也逐漸受到大家的重視。所謂「無形的財產」就是指人類基於思想進行創作活動而產生的精神上、智慧上的無形產物,例如音樂(如曲詞之創作)、書籍(如小說、學術論文之創作)、畫作(如國畫、油畫、漫畫之創作)、網站設計(如雅虎入口網站之設計)、電腦軟體(如微軟OFFICE XP套裝軟體)、發明專利、商標(如IBM、MICROSOFT)等。而國家以立法方式保護這些人類精神智慧產物賦與創作人得專屬享有之權利,就叫做「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包括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及著作權。這些雖然是無形的智慧產物,但它們的經濟上之價值往往難以估計。一般人對他人有形財產之權利比較尊重,而對尊重別人智慧財產權的觀念,相對而言就比較薄弱,所以像仿冒品、盜印書籍、盜版軟體之充斥市面;或是使用類似著名企業的商標引起消費者混淆等行為,亦常常可見。這其實都是一種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與侵害他人有形財產之結果是相同的,其法律責任上,除了須對權利人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外,刑事上也可能要受到處罰(例如盜印他人書籍販售,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處以行為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 12月 03 週一 201214:55
發現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大補帖等涉嫌違法者,可向哪些單位提出檢舉?
發現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大補帖等涉嫌違法者,可向哪些單位提出檢舉?
發現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大補帖等違法者,可逕向各縣、市警察局經濟組或各分局刑事組、法務部調查局所屬各調查處、站等警調單位檢舉,亦可以免付費電話080211039向經濟部查禁仿冒商品小組提出檢舉。
發現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大補帖等違法者,可逕向各縣、市警察局經濟組或各分局刑事組、法務部調查局所屬各調查處、站等警調單位檢舉,亦可以免付費電話080211039向經濟部查禁仿冒商品小組提出檢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