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說法》父親過世 兒子從老爸帳戶提款付喪葬費 結果...
小明從小對於父親老明就非常孝順,後來老明因為生病,乃將銀行的存摺、印章交給小明,並授權委託小明提領銀行內的款項來支付老明的醫療費及生活費。但後來老明仍因病過世,小明於悲傷之際,想到老明銀行內仍有些許存款,為了讓老明安心離開人世,小明就前往銀行,照舊填寫取款憑證,蓋上老明的印章後,將銀行剩餘款項領出,並用來支付老明的喪葬費用,然而,老明的其他繼承人反對小明此種提領行為,乃一狀告到地檢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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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陳姓男子為了讓兒子留學歸國後成家立業,購買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沒想到陳子枉費老父苦心,竟變賣高級家具,還貼出售屋廣告,陳男憤而提告,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陳子出庭卻反嗆「父母說過百年之後,房子就是我的」,拒絕移轉,法官判決兒子須歸還房產。
●法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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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紀岳良(律師、心理諮商研究生)
關鍵評論網2017年
10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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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執行名義?
欠錢還錢,是大家都明白的道理;但很多時候,欠錢的人卻未必如期還錢,有可能是真的沒錢,或是想賴帳,原因不一。簡單來說,債權人為了能收回債權,必須透過法院的審查程序,確認其債權的存在,再以法院核發的這個證明文件,向民事執行處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俾使其債權獲得滿足,而這裡所說的「證明文件」,就是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規定之執行名義分別如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一般人最熟知的執行名義,就是經由訴訟程序取得法院的判決,但要等到判決確定往往會曠日廢時,於訴訟中如有成立調解或和解,係屬較快取得執行名義之方式;而以金錢債權而言,若有債務人所簽發的本票、支票等文件,可先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部分法院認為本票裁定不待確定,即可檢具本票原本聲請強制執行,而對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未於送達後之20日內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也會確定,而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亦可聲請強制執行。
然而若擔心債務人脫產,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於符合假扣押之要件時,於釋明原因後,提供相當擔保而聲請假扣押裁定,也可先行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惟此僅止於查封,亦即保全將來之執行,仍待日後取得本案之執行名義後,始得聲請進行後續的變價程序。
至於債權人在出借金錢時,如有事先請債務人提供擔保而設定抵押權或質權者,亦得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此項裁定不待確定,即可聲請強制執行;惟必須注意的是,此種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屬於「對物的執行名義」,若經拍賣後不足清償其債權,法院不會核發債權憑證,債權人必須另行取得上述其他「對人的執行名義」,始得對債務人其他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附帶一提的是法院在第一審判決主文中如有宣示關於假執行之裁判,無論係屬民事訴訟法第389條依職權所宣告的假執行,或是命提供擔保始得假執行,債權人均可在判決確定前,先行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與假扣押、假處分等性質上屬於保全程序不同。
作者:徐慧齡律師/引用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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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高雄地院最近接獲民眾反應,查證發現詐欺集團偽造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清償欠款「公告」,欲進行詐騙錢財,除了呼籲民眾謹慎小心,以免受騙上當外,也提出法院「公告」公文辯識方法,供民眾確認真偽。
高雄地院指出,有關民事執行處的「公告」公文,僅限於查封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及拍賣公告等,且此等公告以張貼或登報方式刊登,不會送達給債務人,一般寄發給當事人的公文,都以「通知」的公文格式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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