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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360】法院簡易庭公告、遺失報紙刊登(02)2986-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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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法院簡易庭公告,民事裁定公告,民事判決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公示催告公告,法拍屋公告,限定繼承公告,夫妻財產制公告,票據遺失登報,股票遺失登報,提存所公告,強制執行公告,離婚事件公告,履行同居事件,海外航空版公告,本票裁定公告,失蹤人口宣告死亡公告,公聽會公告,籌備會公告,協會設立登記公告,基金會變更登記公告,證件證照遺失登報,聲明啟事,道歉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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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12 週二 201614:58
  • 認識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指國家機關依據執行名義,使用強制力,使債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已經確定的債權人債權的程序。
  民主法治國家不鼓勵個人私權受到侵害時,採用自力救濟的方法,所以對人民的私權保障必須有一套制度。一般對私權的保障,可分為兩種程序,一種是確定私權的程序,好比我們一般所稱的打民事官司;一種是實現私權的程序,指的就是強制執行。因為官司雖然打贏,但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私權侵害的狀態仍然存在,必須藉由強制執行程序去強制義務人履行,打贏官司才有意義。現行社會仍有人於私法上權利受到侵害時,採自力救濟的方式,甚至有所謂「討債公司」,專門幫人催討債權。但很多時候可能觸犯刑法,得不償失,也意味似乎又回到蠻荒時代,弱肉強食的社會,在民主法治社會是不被允許的。
本票裁定能否作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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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31 週五 201218:41
  • 債權債務-支付命令

 
債權人與債務人有債權債務的糾紛,其內容是可以依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來請求(例如:借款、價金、租金、報酬等等),則民事訴訟法規定可透過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來確定權利義務關係(即所謂的督促程序), 其程序速度快、不用開庭,即可取得執行名義。如債務人未在20日內聲明異議,則法院會發給債權人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之後債權人即可據此確定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但如果債務人在20日內聲明異議, 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會以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引用天秤座法律網http://www.justlaw.com.tw/counseling.php?gp=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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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7 週一 201117:04
  • 本票逾時3年 無法追債【廣告360】專業登報

劉姓男子92年間欠張女170萬元,他簽下一張92年7月22日到期的170萬面額本票抵債,96年初,張女憑本票向法院聲請對劉某強制執行,查封劉某財產,但最後卻因已超過本票的3年時效,台北地院判劉某不必兌現這張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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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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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11 週四 201115:39
  • 假扣押【廣告360】

「假」不是指假裝之意,而是「暫時」之意思,「扣押」為「查封」。
假扣押係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為了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將債務人之責任財產查封,剝奪其處分權,防止責任財產因債務人之處分而喪失,以維持財產原狀。
一般金錢請求訴訟程序如下:
(1)訴訟:先向法院提請訴訟,經法院審理,獲得最後勝訴。
(2)聲請強制執行:勝訴後,債務人仍拒絕幾付金錢,此時債權人可以查封拍賣債務人財產,將賣得的錢拿來清償債務人之債務。
若係依循一般程序,可能因訴訟程序拖太久,債務人利用這期間盡速將財產轉給他人,到時債權人縱使贏了,也只是贏了一口氣,但卻莫可奈何!因為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以供查封拍賣清償債務,法院也只能發給債權憑證予債權人,待日後債務人有財產再執行。
為了彌補上開之缺失,故「假扣押」制度因應而生,而將訴訟程序稍作變更,其程序如下:
(1)聲請「假扣押」: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扣押,法院依債權人聲請先將債務人財產扣住,讓債務人無法脫產。
(2)訴訟:既債務人財產已經遭法院扣押,債權人不可能處分財產,此時債權人再安心的進行訴訟程序。
(3)強制執行: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債務人仍不願清償,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將之前扣押之財產拍賣,一樣可以獲得清償。
但聲請「假扣押」有一些注意事項,茲分述如下:
(1)管轄法院:管轄法院有二,一為本案管轄法院;另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如數法院均有管轄權,債權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聲請。
(2)須以書面聲請:書面內容包括一般應表明事項及特別表明事項。一般事項指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請求之原因及事實、3.假扣押之原因,即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特別事項,如係向標的物所在地法院聲請假扣押者,此
時須於書狀內記明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3)須有欲保全強制執行之金錢或是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
(4)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5)聲請時提供擔保金:聲請假扣押須釋明有日後難以執行之原因,如無釋明,可以以提供擔保金代替釋明。惟一般實務上,法院還是會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金(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又擔保金金額通常為請求之『總額的三分之一』。
聲請假扣押如符合上開條件,法院一般都會准許假扣押,但若具有下列情形者,該假扣押裁定恐遭撤銷。
(1)聲請後須依期起訴:聲請假扣押後,債務人可能會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如債權人未於限定期限內起訴,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2)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如有消滅之原因,不會有日後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債務人可以聲請假扣押裁定。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已達成和解等。
(3)債務人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一般法院都會要求債務人提供『全額』之擔保。債務人若提供反擔保,即可撤銷假扣押之聲請。 資料來源: 聯晟法律事務所 http://www.rc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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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5 週一 201113:02
  • 被禁止處分之不動產價值如何認定?【廣告360】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藉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或設定抵押權等方式藉以規避滯欠稅捐之強制執行,惟為確保租稅債權之徵起,稅捐稽徵機關得對欠稅人財產為禁止處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之財產,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所稱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土地按公告現值加4成、建物按房屋現值加2成計價,並須扣除原已設定之抵押權金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不動產計值,應以扣除已設定之抵押權金額並衡量其他登記事項,尚不得以不動產之市價或扣除抵押權金額前之價值,認定已相當於應繳稅捐為由,申請部分塗銷禁止移轉登記或設定他項權利範圍。
因此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接獲繳款書應如期繳清欠稅,如對核定稅捐有不服,可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切勿置之不理,否則除遭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保全之處分外,尚須繳納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遭移送強制執行,將造成困擾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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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4 週四 201112:19
  • 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廣告360】專業登報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使用司法狀紙,繕寫聲請狀(可參訴狀範例),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管轄權: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1)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2)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3)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4)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5)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6)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本票記載有違約金,關於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因違約金為票據法所未規定之事項,其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且行使追索權之範圍不包括違約金在內。
本票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嗣後當事人如聲請補發確定證明書,請具狀聲請補發,並繳納聲請費1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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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11 週五 201114:54
  • 如何聲請強制執行?(廣告360)


 強制執行法第4條 強制執行,依下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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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11 週五 2011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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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名義:鄉鎮區公所調解書、法院調解筆錄、法院和解筆錄、支付命令確定、假執行判決、民事訴訟判決確定、本票裁定送達或確定。
自行賠償(獲償)或未自行賠償(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後 有財產(查封、扣押、拍賣) 無財產(核發債券憑證)
查封、扣押、拍賣後即 和解自行賠償 無實益(核發債券憑證) 獲償 (部份未獲償、全部獲償)
部份未獲償後核發債券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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