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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
公告聲請人五月天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春天鄉幸福二段 法定代理人閃靈住桃園縣春天鄉幸福二段送達代收人阿信住新北市春天鄉幸福二段 相對人石頭住高雄市春天鄉幸福段0號居高雄市春天鄉幸福二段 身分證統一編號:S0000000號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中華民國103年0月00日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 編號001 發票日102年0月0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120,000元到期日102年0月0日利息起算日(提示日)102年0月0日 票據號碼 編號002 發票日102年0月00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30,000元 到期日102年0月00日 利息起算日(提示日)102年0月00日 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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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000號
聲請人千頌伊住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0巷0號0樓 相對人都敏俊住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0段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中華民國103年0月0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XXX。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000號編號001發票日100年0月00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100,000元到期日102年0月00日利息起算日102年0月00日票據號碼TH0000000。編號002發票日100年0月00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100,000元 到期日102年0月00日 利息起算日102年0月00日 票據號碼TH0000000。編號003發票日100年0月00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100,000元到期日102年0月00日利息起算日102年0月00日票據號碼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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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各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院民事裁定(限定繼承、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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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桃院晴101司執消債更淑字第00號
主旨:公告本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00號
債務人劉○○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更生程序。
依據:
一、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開始更生民事裁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第1項。
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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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00日
發文字號:北院隆民悅102年度審訴字第0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007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是102年度審訴字第007號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007得隨時來院領取。書記官馮姿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審訴字第007號原告○○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北市○○路0段123號法定代理人007住同上被告007住○○縣○○市○○路123號0樓之0(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本於中華民國102年0月0日言詞辯論終結,決如下: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16,902元,及其中新台幣452,013元,自民國102年0月0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6,840元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102年0月00日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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