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財產制: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特有財產之範圍,請參閱民法第1031條之1)

共同財產夫妻之一方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其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人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2.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及使用收益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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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機關: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二、登記管轄: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如不能依上述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登記範圍: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四、登記效力:夫妻財產制之訂定、變更、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五、登記類別:分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三類。

  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六、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二種。(請參閱後述簡介及民法第1031條至1046條之規定)。

七、聲請人:應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或因住居所變更而重為登記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八、聲請手續: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記載夫妻姓名、職業、住居所,

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其委由代理人代為聲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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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民事訴訟狀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聲請狀 應由理事長簽名或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2.聲請費新台幣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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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終結登記附送之文件:

1.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2.章程一份。

3.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4.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5.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6.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7.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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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附送之文件:

1.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 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2.章程一份。

3.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記錄。

4.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5.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6.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7.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8.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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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解散登記附送之文件:

1.法人解散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滩聲請書 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3.章程一份。

4.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5.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 本)。

6.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7.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8.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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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 章程第00條經第0屆第0次會員大會議決變更,報經主管機關00年00月00日0字第000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應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 2 、 3 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變更前之章程、變更後之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5.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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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 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000000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000000000元整。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 2 至 4 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章程一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應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5.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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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 第0屆理、監事000因.....辭任,繼任理、監事000變更登記。 (2) 繼任理、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理事(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 2 至 5 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章程一份。

3.會議紀錄一份(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理、監事名冊一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繼任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辭任理、監事之辭任書。

7.繼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8.繼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原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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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1) 第0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0屆理、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 代表法人之理事:000。 (3) 理、監事印鑑(新任理、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理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 2 至 5 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章程一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一份及理、監事會議紀錄一份。(理、監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 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理、監事名冊一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新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理、監 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7.新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連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8.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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