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00日
發文字號:北院木民力101年度訴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一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公告事項:一、本案是101年度訴字第100號履行契約事件。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宗緯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記官李云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00號
原告蕭亞軒住○○縣中壢市○○路000號訴訟代理人賴○○律師 複代理人周○○律師 被告○○住臺北市松山區○○路0段30號14樓居嘉義縣○○鄉○○厝16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略)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出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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