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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木家諧101年度婚字第2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1年度婚字第260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日上午○時50分,在本院第○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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