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與債務人有債權債務的糾紛,其內容是可以依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來請求(例如:借款、價金、租金、報酬等等),則民事訴訟法規定可透過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來確定權利義務關係(即所謂的督促程序), 其程序速度快、不用開庭,即可取得執行名義。如債務人未在20日內聲明異議,則法院會發給債權人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之後債權人即可據此確定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但如果債務人在20日內聲明異議, 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會以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引用天秤座法律網http://www.justlaw.com.tw/counseling.php?gp=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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