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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提存事件
(一)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1.填寫提存書一式二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提存人姓名、住址應與身分證明文件(個人提存:提出提存人身分證正、影本;法人(公司)提存: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營業證照及負責人身分證正、影本。委任代理人:提出委任狀並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2項之特別代理權證正、影本。)所載相同。
2.填寫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受取權人二人以上時,每增一人加添一份。
(二)繳納清償提存費,依提存法第28條第一項規定:
提存金額或價額(新台幣) |
徵收提存費(新台幣) |
1元-10,000元 |
100元 |
10,001元-100,000元 |
500元 |
100,001元(含)以上 |
1,000元 |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者 |
免徵 |
資料來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http://tcd.judicial.gov.tw/deposited.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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