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已修正,有關親人死亡遺產之繼承限定及拋棄,於知悉3個月內呈報法院,就不必終身背債。
 

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文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Q1:繼承人欲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即限定繼承),應向哪個法院辦理?
A: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即往生者)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所以必須到被繼承人(即往生者)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辦理。

Q2:繼承人欲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有無期限?
A:辦理期限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前開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

Q3:限定繼承應備哪些文件?
A:1.限定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請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
     2.遺產清冊(就是前述『遺產歸戶明細』)。
     3.被繼承人(往生者)除戶戶籍謄本。
     4.聲請人(繼承人)戶籍謄本。

Q4:限定繼承應繳多少費用?
A: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聲請人(繼承人)填妥限定繼承聲請書並檢附附件(遺產清冊、前述戶籍謄本),將之提交給被繼承人(即往生者)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收狀處,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法院收件、受理後,會下裁定,催告被繼承人(即往生者)之債權人報明債權,繼承人再把此一裁定拿去報社登報,再將登報證明寄回法院,即可完成『限定繼承』手續。前述手續及書狀內容,如有疑義,地方法院尚有提供免費諮詢櫃檯及範本。
完成『限定繼承』的手續,記得再去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無論有無遺產稅,都去申報,才會完成整個程序。

 營業項目

◆法院公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變更登記、設立登記、股東會公告、法拍屋公告、拍賣公告、清算公告、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海外版公告、證件遺失....等

◆人事廣告、求職便利通、外勞廣告(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

◆平面廣告設計、印刷、客製化禮贈品

刊登廣告價格便宜,免費估價,隔天立即見報,刊登完畢後免費提供報紙。

◎您可在上班時間直接撥電話:(02)2986-3933
◎您亦可將您的刊登內容傳真:(02)2986-7117
◎或E-mail:ad@ad360.com.tw
◎廣告360網站:http://www.ad360.com.tw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法院公告遺失刊登 的頭像
    法院公告遺失刊登

    【廣告360】法院簡易庭公告、遺失報紙刊登(02)2986-3933

    法院公告遺失刊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