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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 支票 本票 匯票 股票證券滅失或被竊如何聲請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支票、本票、匯票、股票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如何聲請公示催告登報及除權判決
一、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所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聯本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購買司法狀紙,並備副本(一家銀行一份副本,二家銀行二份副本,依此類推)。
(四)持聲請狀正本、副本至法院綜合受理窗口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並送狀,取得簽章之收據後,應於票據掛失止付五日內將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農會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五)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相同。
(六)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
(七)應將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內文(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之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八)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二、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一)將刊登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俟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主文第二項所載者為準)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公示催告裁定、報紙乙份、聲請人之印章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月,應於登報之翌日起六個月後三個月之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不能辦理除權判決,應重行登報並候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三個月內再行辦理聲請除權判決)。
(二)聲請除權判決,亦可委託他人代理,惟應提出委任狀,並購買司法狀紙乙份。
(三)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報紙至法院綜合受理窗口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後送狀。
(四)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應按通知日期準時到記載之法庭報到,亦得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
(五)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
(六)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刊登各類法院公告刊登 (國內版、海外版)

刊登各地方法院簡易庭公告、刊登法院民事裁定、刊登法院民事判決、刊登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刊登法院公示催告登報、刊登法拍屋公告、刊登法院拍賣公告、刊登減價特別拍賣、刊登法院限定繼承公告、刊登遺產繼承登報、刊登夫妻分別財產制、刊登離婚事件公告、刊登宣告死亡刊登、刊登提存所公告、刊登強制執行、刊登本票裁定、刊登支票票據遺失、刊登股票證券遺失。

刊登法人變更及設立登記公告、刊登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刊登公司股權變動、增資公告、減資公告、刊登清算人公告、刊登解散公告、刊登股東會公告、刊登董事會公告、刊登公聽會公告、刊登招標公告、刊登祭祀公業公告、拒不過戶聲明啟事。

 刊登證件登報作廢

刊登畢業證書遺失、刊登學生證遺失、刊登身分證遺失、刊登提單遺失、刊登發票遺失、刊登印鑑遺失、刊登營利事業登記證遺失、刊登合約書遺失、刊登護照居留證遺失、刊登核發使用執照遺失、刊登補給證遺失登報作廢。

1.公告種類繁多,除了刊登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之外,還可以刊登在小報即可得到完全的法律效益【專刊公告、遺失證件的全國版報紙 - 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價錢低廉、全省法院流通認可】

2.法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附記無需刊登,校對無誤刊登新聞紙後,送交法院報紙應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3.英文(英語)、泰國文、法語、德文、韓語、日語、西班牙語、越南文、印尼文…等外藉語言請將全文翻譯後,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航空版報紙(英文台灣日報)刊登公告。

※今日傳真排版、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完畢會附上完整報紙、報社收據請款(匯款或外務收款)。

※刊登公告免費提供法院掛號郵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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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000號

聲請人順順順順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樓 法定代理人吳順順住同上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4年5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簡股

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000號 編號001 發票人大大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鄭○○ 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安和分行發票日104年1月0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165,606元 支票號碼FA0000000 編號002 發票人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行發票日104年3月0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75,600元 支票號碼E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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