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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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產繼承

遺產之繼承,包含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等及債務清查與執行流程 :

依據民法第1147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及按同法第8條各項規定,受死亡宣告之情形)而開始。由此可知死亡為繼承開始之唯一原因。繼承一旦開始,即衍生出各種遺產繼承相關問題,在三種不同遺產繼承態樣下的法律效果。

 (一)限定繼承

以四口之家為例,父親甲死亡,依據民法第1138規定,母親乙及一雙兒女丙、丁為遺產繼承人;又按同法第1148條第2規定,乙及丙、丁對於甲遺留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辦理限定繼承程序

乙及丙、丁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法院即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甲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2.開具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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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裁定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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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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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問題

發生離婚事件時,較常涉及的法律問題大致為:離婚的方式、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配、誰能請求贍養費給付、以及子女監護權歸屬等。

依民法的規定離婚的方式分成「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二種,兩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獲致協議,同意結束婚姻關係,又稱協議或合意離婚;裁判離婚則是由法院法官來決定夫妻間的婚姻關係是否繼續維持,因此雙方協議離婚、訴請裁判離婚二種方式在法律規定上的要件亦不相同。

(一)雙方協議離婚

(二)訴請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是由法院的法官以公權力來決定當事人間的婚姻關係要不要繼續維持,而民法對於能否訴請裁判離婚則訂有一定的條件,因此就那些是符合法定條件的情形得請求裁判離婚、那些情形是不得請求者,請點選以下選項,瞭解其適用法條。

 1. 得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的情形:

得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的法定原因,依民法第1052條第1規定列舉了十款,但這十款的原因有的可能難以遇到,造成裁判離婚的條件過於嚴格提起不易,故有同條第2明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的概括性原因規定,但僅限於無責的配偶始得提起裁判離婚,由法官依職權憑事實及證據來決定是否結束婚姻關係。

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規定,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另依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因此經調解或和解成立婚姻關係消滅時,法院會通知戶政機關作離婚登記。

資料引用http://law.moj.gov.tw/SmartSearch/Options.aspx?T=09&O=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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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高雄地院最近接獲民眾反應,查證發現詐欺集團偽造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清償欠款「公告」,欲進行詐騙錢財,除了呼籲民眾謹慎小心,以免受騙上當外,也提出法院「公告」公文辯識方法,供民眾確認真偽。

高雄地院指出,有關民事執行處的「公告」公文,僅限於查封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及拍賣公告等,且此等公告以張貼或登報方式刊登,不會送達給債務人,一般寄發給當事人的公文,都以「通知」的公文格式送達。

法院表示,自民國94年1月起,我國的公文格式,已一律改為由左至右的模式(即英文的書寫格式),且該院自94年起「通知」當事人的公文(通知函)格式,也一律改為橫式寫,不會是直式通知公文格式。

法律教室:
詐騙集團的手法從退稅、中獎到綁架,花招百出,但隨著政府的宣傳及民眾提高警覺,詐騙集團的手法一再更新,現在竟然在太歲頭上動土,把腦筋動到法院的文件上面了,詐欺集團偽造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清償欠款「公告」,由於法院的文件是公務員職務上制作而成的文書,是公務員依法令規定,須依一定格式制作的公文書,詐騙集團偽造的行為會構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詐騙集團除了偽造變造公文書之外,還行使偽造之公文書而向民眾詐取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因此行使的行為吸收偽造變造的行為,僅論以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即可。


另外,詐騙集團詐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但因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本質上包含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也就是詐騙集團偽造公文書的目的就是為了用來要詐欺他人之用,兩罪難謂不同之二罪,因此僅論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法院強調,民事執行處對外聯絡電話,僅有總機電話(07)2161418(別無分店),因而民眾所接獲的電話或公文如非該電話號碼,即有問題。民眾如仍有疑義,也應撥(07)2161418的電話向法院查詢,才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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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談夫妻財產制  1041130

案例:
王維和李琍在民國七十年結婚,未約定任何夫妻財產制,王維經商曾在七十三年及七十七年分別購買土地一筆及別墅一棟,均登記在李琍名下。兩人在民國八十九年因意見不合準備協議離婚,但對土地及別墅所有權歸屬大起爭議,法律上應如何解決?
解析:

依民法的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有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在婚前或婚後可任選前項財產制之一作為夫妻之財產制。但如未約定時,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法夫妻財產制須向地方法院登記處登記,才可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一般地方法院登記處只受理分別財產制的登記。
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的舊法規定及實務見解,凡登記在妻名下的不動產,如不能證明是妻繼受或無償取得時,均推定為夫所有。但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1)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2)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規定。
如本例,王維和李琍沒有在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六日以前辦好不動產的更名登記,其土地和別墅都是屬於李琍所有。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法務部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503&ctNode=27996&m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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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 支票 本票 匯票 股票證券滅失或被竊如何聲請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支票、本票、匯票、股票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如何聲請公示催告登報及除權判決
一、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所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聯本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購買司法狀紙,並備副本(一家銀行一份副本,二家銀行二份副本,依此類推)。
(四)持聲請狀正本、副本至法院綜合受理窗口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並送狀,取得簽章之收據後,應於票據掛失止付五日內將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農會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五)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相同。
(六)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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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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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公告種類繁多,除了刊登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之外,還可以刊登在【專刊法院公告、遺失證件的全國版報紙 - 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價錢低廉、全臺法院流通認可,具法律效益】法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附記無需刊登,校對無誤刊登新聞紙後,送交法院報紙應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刊登法院公告免費提供法院掛號郵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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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過戶公告,拒不過戶公告,聲明啟事,道歉啟事,訃聞啟事,尋人啟事,小啟公告 

聲明啟事

本人杜○○所有車號K0Q-000,已售與○○( 身分證字號 A000000000 ),請於見報後一週內辦理過戶,否則本人逕至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車主:杜○○ ( 身分證字號 K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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