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1. 填寫「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式兩份,並蓋用提存人辦理提 存時同一印章或為同式之簽名。如印章不同或其他必要情形(如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時,並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 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2. 原「提存書」。
()依取回原因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如下:

     取回原因

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1

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

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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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提存之提存物受取人聲請領取提存物,應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擔保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於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資料來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http://tcd.judicial.gov.tw/deposited.asp

法院公告:各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民事判決、 本票裁定、法人設立登記,法人變更登記、強制執行、拍賣公告、法院法拍屋公告、減價特別拍賣、祭祀公業、限定繼承、宣告死亡、失蹤人口、提存所公告、夫妻分別財產制、強制執行、股票遺失、支票遺失。
一般公告:法人籌備會、公司解散/清算、股東臨時會公告、股東股權變動公告、股東常會議案公告、董事會公告、公司增資公告、公司減資公告、祭祀公業、拒不過戶聲明啟事。
遺失廣告:學生證遺失、提單遺失、發票遺失、畢業書證遺失、身分證遺失、遺失登報作廢、海外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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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姓男子92年間欠張女170萬元,他簽下一張92722日到期的170萬面額本票抵債,96年初,張女憑本票向法院聲請對劉某強制執行,查封劉某財產,但最後卻因已超過本票的3年時效,台北地院判劉某不必兌現這張本票。

 

時限內查封卻未執行

張女在92年間取得本票後,未立即執行,而是於94年間才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當時因仍在3年期限內,且相關文件完備,法院裁定劉某須支付170萬元,但張女取得裁定後,並未立即採取追償動作。

961月間,張女見劉某遲不付款,遂向法院聲請對劉某強制執行,要求法院查封劉某的存款、薪資或財產拍賣,以清償債務,並獲法院准予強制執行,對劉某薪資按月查扣3分之1

 

逾期被認定自動放棄

但劉某這時發現,本票到期日是在92年,張女雖在3年時效內取得本票裁定,卻是在96年,也就是到期日4年後才聲請強制執行,已超過3年的法定期限,依票據法他可不付款,遂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拒絕支付張女票款。

張女認為劉某欠債屬實,不應藉此方式賴帳,且法院在94年已裁准本票裁定,她雖未在3年內聲請強制執行,但劉某家人曾於96年間到她家時已坦承本票並未兌現完畢,顯見劉某已拋棄時效利益,應該如數支付。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本票時效為3年,張女卻是在4年後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已屬逾期,至於劉某家人至張女家中雖坦承本票未兌現,但並不等於同意支付這張本票款項,故判決劉某可以不支付本票上的金額,撤銷對劉某的查封,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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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方式有三種:

1、概括繼承:從被繼承人過世時,概括承受被繼承人在財產法上的權利義務。

2、限定繼承:繼承人應在開始繼承時起三個月內辦理。以繼承所得到的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3、拋棄繼承: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做拋棄繼承。拋棄繼承人在財產法上的權利義務。

以上是我國關於繼承法上讓繼承人所選擇繼承的方式。當然,如果當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自己在法律上的權利,那法律也沒必要保護那些可以行使權利但是卻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

因此,當繼承人當在可以行使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時,卻未行使,等到期限一過時,就只能使用概括繼承的方式。

而遺產的處理方式,就是依照一般概括繼承的處理模式:被繼承人在財產法上所有的權利義務全都繼承。依照民法第1148條,除了有繼承權利義務,當繼承到關於保證契約所產生的債務,關於債務的償還,可以使用所繼承到的財產下去作償還。

資料來源:天秤座法律網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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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8610日公布的繼承編修正條文將繼承制度修正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於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乃採全面的限定繼承,立法理由乃為符合人民憲法財產權,人格權等基本權之保障,導正「父債子還」造成不正義結果,改採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負清償責任。

(二)至於在繼承編修正前開始,繼承人有下列情事,由其繼承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

2、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

3、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

至於如何認定「繼承人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應就個案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遺產與債務的比例,被繼承人的年齡及生活上的需要等因素依公平正義原則加以判斷。目前法務部收集繼承債務的判決案例,羅列出下列九種顯失公平之情形:

1、未滿二十歲就繼承債務者。

2、繼承時無法預知債務者。

3、繼承人償債將嚴重影響財產者。

4、鮮少往來,不知繼承債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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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連續刊登報紙三天(5段12行固定格式)

*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其中一家的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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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不是指假裝之意,而是「暫時」之意思,「扣押」為「查封」。
假扣押係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為了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將債務人之責任財產查封,剝奪其處分權,防止責任財產因債務人之處分而喪失,以維持財產原狀。
一般金錢請求訴訟程序如下:
(1)訴訟:先向法院提請訴訟,經法院審理,獲得最後勝訴。
(2)聲請強制執行:勝訴後,債務人仍拒絕幾付金錢,此時債權人可以查封拍賣債務人財產,將賣得的錢拿來清償債務人之債務。
若係依循一般程序,可能因訴訟程序拖太久,債務人利用這期間盡速將財產轉給他人,到時債權人縱使贏了,也只是贏了一口氣,但卻莫可奈何!因為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以供查封拍賣清償債務,法院也只能發給債權憑證予債權人,待日後債務人有財產再執行。
為了彌補上開之缺失,故「假扣押」制度因應而生,而將訴訟程序稍作變更,其程序如下:
(1)聲請「假扣押」: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扣押,法院依債權人聲請先將債務人財產扣住,讓債務人無法脫產。
(2)訴訟:既債務人財產已經遭法院扣押,債權人不可能處分財產,此時債權人再安心的進行訴訟程序。
(3)強制執行: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債務人仍不願清償,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將之前扣押之財產拍賣,一樣可以獲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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