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台中市0000000000變更為台中市0000000000。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 2 、3 項請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章程一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5.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營業項目

◆法院公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變更登記、設立登記、股東會公告、法拍屋公告、拍賣公告、清算公告、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海外版公告、證件遺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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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1) 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0000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0000。 (2) 法 人印信(圖記)變更。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3、4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一份。

3.更名前及更名後之章程各一份。

4.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二份。

6.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7.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8.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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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 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 4 至 12 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一份。

2.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3.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

4.主管機關備案之章程一份(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5.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會議記錄(選舉產生理、監事及通過程、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以期文件完整)。

6.理、監事會議紀錄(互選產生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7.理、監事名冊一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8.理、監事願任同意書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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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已修正,有關親人死亡遺產之繼承限定及拋棄,於知悉3個月內呈報法院,就不必終身背債。
 

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文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Q1:繼承人欲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即限定繼承),應向哪個法院辦理?
A: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即往生者)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所以必須到被繼承人(即往生者)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辦理。

Q2:繼承人欲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有無期限?
A:辦理期限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前開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

Q3:限定繼承應備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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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叫做「拋棄繼承」?
A.在法律上講的「拋棄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Q2.拋棄繼承要向那個單位辦理?
A.拋棄繼承應該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指往生者)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Q3.繼承人應該在什麼時候辦理拋棄繼承呢?
A.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繼承人在知道得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9712日民法修訂)以書面方式向法院為之,超過時間沒有辦理,就必須承擔繼承人的債務。

Q4.哪些人要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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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不小心遺失票據、股票….等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並不是向警察局報案就能了事,在法律上必須經過「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兩道程序,才能夠使撿到的人失去證券上的權利。

什麼是「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公示催告」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依喪失票據、股票等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權利人的聲請,以公示催告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特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逾期不申報權利,則產生喪失權利效果之一種程序。 

「除權判決」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如果沒有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法院便可另依聲請,以除權判決來宣告受公示催告的人失其證券上之權利。 

聲請公示催告應備文件

聲請公示催告應備文件,因票據或股票而有所不同:

若果是支票、本票、匯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您應該準備(1)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書上要有銀行、郵局、合作社、農會簽章;(2)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人之印章,如果是公司,須具備公司大小章,如果是未成年人,須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如果是股票,您應該具備(1)股票發行公司核發之股票掛失證明文件;(2)股票發行公司之公司登記相關資料;(3)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4)股東之印章。 

聲請公示催告的管轄法院

聲請公示催告的管轄法院為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即付款銀行、農會、郵局或股票發行公司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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