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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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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更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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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拍屋公告、海外航空版、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提存所公告、離婚事件、履行同居事件、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法人設立、變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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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海外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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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法人變更及設立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清算人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公聽會公告、祭祀公業、拒不過戶聲明啟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

公告聲請人五月天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春天鄉幸福二段 法定代理人閃靈住桃園縣春天鄉幸福二段送達代收人阿信住新北市春天鄉幸福二段 相對人石頭住高雄市春天鄉幸福段0號居高雄市春天鄉幸福二段 身分證統一編號:S0000000號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中華民國103年0月00日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 編號001 發票日102年0月0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120,000元到期日102年0月0日利息起算日(提示日)102年0月0日 票據號碼 編號002 發票日102年0月00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30,000元 到期日102年0月00日 利息起算日(提示日)102年0月00日 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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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法院公告注意事項: 

公告種類繁多,法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附記無需刊登,校對無誤刊登新聞紙後送法院報紙應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如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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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000號

聲請人千頌伊住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0巷0號0樓 相對人都敏俊住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0段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中華民國103年0月0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XXX。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000號編號001發票日100年0月00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100,000元到期日102年0月00日利息起算日102年0月00日票據號碼TH0000000。編號002發票日100年0月00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100,000元 到期日102年0月00日 利息起算日102年0月00日 票據號碼TH0000000。編號003發票日100年0月00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100,000元到期日102年0月00日利息起算日102年0月00日票據號碼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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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公告:各地方法院簡易庭、法院民事裁定(限定繼承、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宣告死亡)、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民事判決、本票裁定、法人設立登記法人變更登記、拍賣公告、法院法拍屋公告、減價特別拍賣、祭祀公業、失蹤人口、提存所公告、夫妻分別財產制、強制執行。

●一般公告:法人變更及設立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清算人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公聽會公告、祭祀公業、拒不過戶聲明啟事。

●小啟遺失:學生證遺失、提單遺失、發票遺失、畢業證書遺失、身分證遺失、遺失登報作廢、海外航空版英文台灣日報(國外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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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口之公示送達、民事判決、民事裁定  

公告、各地方法院簡易庭、法院民事裁定(限定繼承、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亡字第000號

聲請人千頌伊 身分證統一編號:X000000001號住高雄市三民區星星街00巷0弄0號 居高雄市鼓山區星星路000號0樓之2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都敏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對失蹤人都敏俊(男,民國4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X00000001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三民區星星街00巷0弄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理由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都敏俊(年籍資料詳如主文所示)之胞妹。而失蹤人前於民國000年0月0日,隨漁船出境作業時落海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是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聲請人及失蹤人之戶籍謄本、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各1份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0000號偵查卷宗核閱無誤,另經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函查失蹤人目前協尋結果,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於102年0月00日以高市警戶字第00000000號函覆稱:失蹤人於95年0月0日在阿根廷外海落海失蹤,家屬於95年0月00日報請協尋,迄今未尋獲等語,是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為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前於95年0月0日,隨漁船出境作業時落海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等情,應可採信。而失蹤人業已符合宣告死亡之法定要件,本院爰依上揭法條規定,依法為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一併提出相同數量之繕本),並應一併繳納抗告費。中華民國102年0月00日書記官蘇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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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法人變更及設立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清算人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公聽會公告、祭祀公業、拒不過戶聲明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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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0000
發文字號:桃院晴101司執消債更淑字第00
主旨:公告本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00
債務人劉○○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更生程序。
依據:
一、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開始更生民事裁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第1項。
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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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00日
發文字號:北院隆民悅102年度審訴字第0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007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是102年度審訴字第007號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007得隨時來院領取。書記官馮姿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審訴字第007號原告○○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北市○○路0段123號法定代理人007住同上被告007住○○縣○○市○○路123號0樓之0(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本於中華民國102年0月0日言詞辯論終結,決如下: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16,902元,及其中新台幣452,013元,自民國102年0月0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6,840元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102年0月00日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00日書記官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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