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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賣).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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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地方法院簡易庭公告,法院公告,公示送達,民事裁定,限定繼承,支票遺失公告,股票遺失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決,本票裁定,籌備會公告,強制執行,拍賣公告,法拍屋公告,減價特別拍賣公告,祭祀公業公告,遺產繼承公告,失蹤人宣告死亡 ,夫妻財產制公告,履行同居事件,離婚事件公告,機車過戶公告,汽車拒不過戶, 提存所公告,公聽會公告,更新事業公告,董事會公告,基金會公告,股東會公告,籌備會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公告,協會設立登記公告,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公告,股東臨時會公告,股東股權變動公告,減資公告,解散公告,清算公告,債權催告登報,轉讓債權公告,海外版公告。

○遺失聲明作廢登報,學生證遺失,提單遺失,畢業證書遺失,身分證遺失,會員證遺失,識別證遺失,機構證遺失,工作證遺失,上課證遺失,執業證失,營利事業登記證失,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遺失,合約書遺失,訂單遺失,保險送金單遺失,印鑑及設立證書遺失,遺失護照居留證,統一發票遺失。

○刊登聲明啟事,道歉啟事,訃聞啟事,尋人啟事,徵求啟事,徵聘啟事,甄選啟事,招生啟事,祝賀啟事,婚姻啟事,壽慶啟事,鳴謝啟事,辭行啟事,懸賞啟事,遺失啟事,尋訪啟事,警告啟事,通知啟事,邀請啟事,開業啟事,讓售啟事,招租啟事,遷移啟事,更改啟事,更正啟事,陳情啟事,辯駁啟事,募捐啟事,喪祭啟事,催告過戶啟事,營業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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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月0日

發文字號:北院木104司執德字第00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給付管理費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林○○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公告事項: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查封筆錄均揭示在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告欄內。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05年0月0日上午0時0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05年0月0日上午00時整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債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十、其他公告事項:(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四)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八)依農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十二、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台北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附表:104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財產所有人:林○○

編號1 土地坐落縣市臺北市 鄉鎮市區中山區 段○○ 小段三 地號00 地目建 面積平方公尺000.00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0,000,000元 備考

編號1 建號0000 基地坐落臺北市○○區○○段三小段00地號 建物門牌台北市中山區○○街00巷00號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1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樓層面積合計1層:64.40二層:64.4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權利範圍66分之30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00,050,000元 備考共有部分:○○段三小段0000建號000.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7;○○段三小段0000建號00.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06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係機械式停車塔內編號11、12、14、16、17、18、19、20、21、22、23、24、26、32、33、34、35、36、37、38、39、41、44、48、51、56、57、62、63、64之停車位,共30個,並無出租,現皆無人占有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二、本件係拍賣停車位,且於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登載雖均以所有權應有之方式為之,惟該車位應有部分所有權實與區分所有建築物有單獨所有權並無二致,且其使用機能上有完全之獨立性,獨立使用並未減損其價值,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備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00,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三、保證金新台幣:0,000,000元。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 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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