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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藝人吳○○財產遭查封,台北地方法院今天拍賣他名下台北市基隆路的房產,底價新台幣2437萬元,結果無人投標,首拍流標。吳○憲日前傳出財務危機,因投資LED失利,而積欠鼎○吸金案被告秦○鈺2000萬元。秦○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吳○○名下多筆不動產,包括基隆路二段房產等。台北地院上午首度拍賣吳○○基隆路二段房產,共25坪大,底價2437萬元;但截止投標時間過後,無人投標應買,最後流標,法院未來將降低底價再拍賣(中央社101年11月14日報導:吳宗憲房產法拍首拍流標)。

【疑義】按有關房產法拍,係規定於強制執行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4)。其中,與再拍賣降低底價有關者,係明定於強制執行法第91條。該條規定「(第1項)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第2項)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是第1次拍賣無人應買,而且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第2次拍賣)「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換言之,雖「應」「酌減」,但「酌減」多少,除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外,則由執行法院裁量之。

至於再行拍賣(第2次拍賣)無人應買時,第3次拍賣是否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則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92條:「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而該條係規定「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時,乃依「性質準用」強制執行法第91條之規定,是第3次拍賣是否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則尚須比對個案上的性質,是否有準用強制執行法第91條之餘地,而非一律應「酌減」。

另外,參與法拍,除了在投標前,要到實地勘查外,對於強制執行法第81條:「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及其應記明之事項。二、拍賣之原因、日期及場所。如以投標方法拍賣者,其開標之日時及場所,定有保證金額者,其金額。三、拍賣最低價額。四、交付價金之期限。五、閱覽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六、定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七、拍賣後不點交者,其原因。八、定有應買人察看拍賣物之日、時者,其日、時。」所定不動產拍賣公告事項,也應詳讀,瞭解「不點交、共有人之優先承買」等之真意,以免拍定到被海蟑螂占用等煩擾事。

引用-文 / 楊春吉(故鄉)【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62,&job_id=190236&article_category_id=315&article_id=11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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