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為何?

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配偶與上述四者其中之一者,擁有繼承權。

配偶之應繼分為何?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應繼分如下:

1.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均分。

2.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二分之一。

3.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三分之二。

繼承權喪失之事由為何?

  1. 故意致被/應繼承人於死,或未致死而受刑宣告。
  2. 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做成/撤回/變更遺囑。
  3. .以詐欺/脅迫妨害被繼承人做成/撤回/變更遺囑。
  4.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遺囑者。
  5. 對被繼承人虐待/侮辱,被繼承人表 示不得繼承者。 2款至第4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不喪失。

/ 法律扶助基金會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cat_237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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