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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財產制: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特有財產之範圍,請參閱民法第1031條之1)

共同財產夫妻之一方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其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人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2.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及使用收益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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