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基院曜非強104年度司票字第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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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本票、匯票、股票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如何聲請公示催告、登報及除權判決
一、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所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聯本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購買司法狀紙,並備副本(一家銀行一份副本,二家銀行二份副本,依此類推)。
(四)持聲請狀正本、副本至法院綜合受理窗口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並送狀,取得簽章之收據後,應於票據掛失止付五日內將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農會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五)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相同。
(六)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
(七)應將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內文(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之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八)
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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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公告須刊登三天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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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0000號
聲請人江蕙 住臺北市博杯區○○○路0段000號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123456789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博杯區○○○路0段000號)於民國103年0月0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又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00月00日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 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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