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清理,須經過以下過程:
一: 清理派下子孫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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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申請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須知
一、說明:
(一)意義: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由子孫集資設立之獨立財產。大多數為土地與房,每年以其收益作為祭祀經費。
(二)受理機關:申請核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應檢具有關文件,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民政單位申報。
(三)申請人:應由祭祀公業管理人(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行方不明或故不提出申報者,得過半數推舉派下員一人,加附推舉書為之)申報。
二、應備表件:
  1.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
  自戶籍證記開始(即民國前六年)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2.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或土地登記簿影印本。
  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自行檢討。
  土地登記簿影印本,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發給。
3.原始規約、慣例。
  原始規約慣例,自行檢討,無者免附。
4.其他參考資料舉例:
 (1).規約舉例
  祭祀公業○○○管理暨組織規約
本公業定名為「祭祀公業○○○」以下簡稱為本公業。
本公業為紀念○○○公,祭祀歷代祖先,以飲水思源,慎終追遠,並秉承創業德意,敦睖派下員,繼續宗祠為目的。
本公業地址設於○○縣(市)○○鄉鎮(市區)○○村里○○路街○○號。
本公業派下全員,以經○○○○○○公告確定,核發派下員名冊內所列人員,為基本派下全員。
本公業設派下全員大會,由全體派下員組成之。
本公業置管理人一人,由派下員過半數之同意選任之。管理公業財產及召開派下員大會。
本公業管理人每屆任期為四年,均連選得連任,並為無給職,但因公務上所必須之費用,得實開支。
本公業管理人,如有違法失職,得由派下員十一以上之連署,提經派下員大會議通過罷免之。
本公業派下員大會,年召開定期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均由管理人召集並主持之,管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得由派下員過半數推舉主持之。
本公業不動產之處分,應依照土地法第卅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本規約經派下員全體同意並報經民政機關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公業解散後,對財產之分配以均等原則處理之。
本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註:本表以白色八開模造紙自行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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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將夫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婚前財產指結婚時屬於夫或妻之財產。但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婚後財產指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財產。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所取得之財產,則一律推定為婚後財產。又如果不能證明為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夫妻的債務由個人各自負責,如夫妻之一方以自己的財產替他方清償債務時,即使在婚姻中也可以隨時向他方要求償還。
      法定財產制在離婚、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財產制時,婚後財產扣除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例外的情形有二:第一,夫或妻個人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計算,無須分配。第二,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如果對另一方顯失公平者,可以由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二)共同財產制:
      夫妻婚前、婚後的財產、以及雙方的收入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由夫妻公同共有。但是「特有財產」仍然由夫妻各自所有,不併入共同財產之中。所謂「特有財產」指(1)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2)夫或妻職業上所必需之物、(3)夫或妻所受之贈物且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此外,夫妻也可以約定「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也就是只限勞力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其他財產則一概適用分別財產制。所謂「勞力所得」是指夫或妻在婚姻中取得的薪水、工資、紅利、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的財產收入,例如因員工分紅入股所配發的股票、股息等。
      夫妻任一方要處分共同財產,必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夫妻婚前婚後所負之債務,由共同財產及負債一方的特有財產負責清償。夫妻的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的一半歸生存的一方取得,另外一半為死者的遺產。夫妻離婚或改用其他財產制時,由夫妻各自取回當初訂約時所存在的財產;而訂約後才取得的共同財產,則由夫妻各得一半。
(三)分別財產制:
      夫妻的財產各自獨立,各自保有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也是各自負責。(來源:謝震武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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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的變更,原則上須經夫妻雙方同意。例外情形可由一方單獨聲請法院,將原來的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但必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民法第1010條):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五、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前述的各種情形,原則上都只有一方得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但如果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雙方均可以前述六種情形之一為理由,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源:謝震武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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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可依雙方的意思約定,但我國民法規定,僅能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二者當中選擇其一,如果沒有約定,則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的訂立、變更或廢止,必須以書面為之,且須經登記,如果沒有登記,則不能對抗第三人。然而,即使有登記,夫妻財產制的登記也不影響其他財產權登記的效力。例如,依民法第758條規定,所有權的移轉須經登記,如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縱然與當事人的夫妻財產制有所牴觸,也不受影響。(來源:謝震武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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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遺失護照時之補發申請手續如下:
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 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及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詳閱申請護照須知)。 如遺失護照已逾效期,無需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
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返台後申請補發者,除前開手續外,並須加附入國證明書及入國許可證副本。
在國外遺失護照,應檢具下列證件向鄰近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機構(香港事務局服務組或澳門事務處服務組)申請補發:當地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在國外或港澳地區遺失護照,倘急於返國等因,未便由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機構(香港事務局服務組或澳門事務處服務組)核發護照,而僅獲發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者,申請補發時,免向警察機關報案,其應繳附證件如下: 入國許可證副本或已辦理戶籍遷入登錄之戶籍謄本正本。 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正本。向本局索填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 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未持有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亦未向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遺失手續者,須憑入國許可證副本向航警局刑警隊或戶籍地警察分局申報遺失,並取得「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申請補發。
注意事項:
遺失補發之護照,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效期以3年為限。
護照遺失2次以上(含二次)申請補發者,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6個月,並縮短其效期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
於警察分局申報遺失護照後,倘以尋回為由申請撤案,僅得於報案48小時內向警局申請撤案(倘已持入國許可證或入國證明書入境者,不得申請撤案)。
申報遺失之護照,未依前款規定辦理撤案,雖在申請補發前尋獲,該照仍視為遺失不得再使用,仍須申請補發護照,但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如所餘效期不足3年,則發給3年效期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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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國民身分證遺失,可親自透過電話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或親自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掛失,或利用自然人憑證(自然人憑證之申請規定請至本部憑證管理中心網站(HTTP:╱╱MOICA. NAT.GOV.TW╱)查詢)於國民身分證掛失暨撤銷掛失申請作業系統(HTTPS:╱WWW.RIS.GOV. TW╱LOST╱)辦理掛失。
於辦妥掛失後,應依戶籍法第60條與第61條規定,儘速備妥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彩色相片1張(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站(HTTP:╱╱WWW.RIS.GOV.TW/)查詢)、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規費新臺幣200元,由本人親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補發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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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報案證明書。
二、向發行公司股務單位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掛失。又分為「已過戶掛失」與「未過戶掛
  失」兩種方式:若本人未克親自辦理,可出具授權委託書。
(一)辦理已過戶掛失應備文件:
   1、報案證明書。
   2、開戶原留存印鑑。
   3、填具股票掛失通知書。
(二)辦理未過戶掛失:
   1、報案證明書。
   2、填具印鑑卡加蓋印鑑。
   3、填具股票掛失通知書加蓋印鑑。
   4、買進報告書(遺失者請券商補發)。
   5、券商出具之股票號碼交付清單。
三、向發行公司管轄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辦理手續及相關文件如下:
(一)向法院購買民事書狀依法院範例填寫正副本各乙份。(備妥身份證印章)
(二)持聲請狀正本至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
(三)檢附(1)正本聲請狀(2)第一、二聯繳費單(3)雙掛號郵票。
   送交收發室審核後,蓋收狀章退回第二聯繳費收據。
(四)掛失後五日內,持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發行公司。
四、報社登報:
(一)依法院寄來之民事裁定書,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股數、號碼等。如有錯誤或漏寫
   應速請求更正民事裁定書。
(二)民事裁定書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報紙催告權利約6個月。
(三)刊登報紙整版留存三份(發行公司二份、法院一份)。

五、向發行公司管轄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辦理手續及相關文件如下:
(一)催告權利屆滿後,三個月內自行向法院請除權判決(法院不另行通知),不得逾期否則
   須重頭再來,那至少又要半年以上了。
(二)購買民事書狀依法院範例填寫除權判決狀乙份。
(三)持聲請狀至收費處,繳納費用。
(四)檢附:(1)聲請狀(2)繳費單第一、二聯(3)郵票送交收發室審後蓋收狀章退
   回繳費單第二聯。
(五)法院出庭通知(聲請後10日內)。
(六)除權判決書送達(出庭判決後15日內)。
六、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聲請補發股票:
(一)填具股票掛失聲請書加蓋原留印鑑。
(二)登載公示催告之新聞紙二份。
(三)法院之除權判決書正本及影本二份。
(四)股票補發暨有關配股、配息之聲請。(來源:聯晟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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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遺失報紙刊登注意事項:
1.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2.附記無需刊登,並將報紙全版保存
3.如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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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操作工看護工公告依 勞委會 規定必須刊登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擇一報紙刊登三天;當中以 蘋果日報 較為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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