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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陳姓男子為了讓兒子留學歸國後成家立業,購買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沒想到陳子枉費老父苦心,竟變賣高級家具,還貼出售屋廣告,陳男憤而提告,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陳子出庭卻反嗆「父母說過百年之後,房子就是我的」,拒絕移轉,法官判決兒子須歸還房產。

●法律評析

何謂借名登記契約?

所謂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借名者)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出名者)之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例如志明(出名者)把自己的名字出借給春嬌(借名者)登記一棟房屋,志明僅為名義上之所有權人,實質上仍是由春嬌享有該房屋之使用、收益及處分權,並負擔因此所生之義務。

而實務上法院見解認為,借名登記契約是屬於無名契約的一種,性質上則與委任契約類似。

何謂死因贈與契約?

所謂死因贈與契約,學理上有認為是指以贈與人之死亡為期限之贈與,亦有認為是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尚生存為附停止條件之贈與。後者依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簡而言之,要於條件成就時(即贈與人死亡時,受贈人仍生存),才發生效力。

回到本新聞案例中:

陳男與其子雖並未簽署正式之借名登記契約,但借名登記契約性質上是屬於不要式契約,本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只要出名者與借名者雙方都同意,借名登記契約就成立。

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因此原告陳男於訴訟中向法院提出了大量事證,例如房屋買賣契約書、貸款繳納帳戶資料、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稅及地價稅單據等等,以證明房屋之實際管理、使用、收益、負擔義務者皆是原告陳男本人。反觀被告(即陳男之子)僅提出口頭聲明,並未提出相關事證向法院證明該房屋並非是借名登記或已受贈與,故未受到法院採信,且縱使果如被告所稱是成立死因贈與契約,但是因為陳男仍猶健在,因此法院認為本件亦難認死因贈與已然生效,故法院認為被告所辯,並不可採。

法院在綜合各項事證判斷後,認定原告陳男與被告之間確實有借名登記之事實,則原告陳男本於借名登記契約類推適用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之規定,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而借名登記契約關係經終止後,原告陳男自得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之財產,故法院判決被告須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予原告陳男。

(中時電子報)

本文轉載自聯晟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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