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岳良(律師、心理諮商研究生)  關鍵評論網20171019

「丈夫自殺,我一人要帶兩個孩子,我也拋棄繼承了,為什麼法院還要我當遺產管理人?」、「我都自顧不暇了,更不懂法律,我根本沒能力,為什麼是我?」

S原為傳統家庭主婦,S的配偶經商,為家庭經濟支柱,不過S的配偶敵不過債務壓力自殺身亡,遺留一團不明的巨大債務及兩名幼子。S心痛之餘辦理拋棄繼承,原以為可擺脫債務陰霾,專心回歸職場扶養孩子,但惡夢才剛開始。債務人向法院聲請選任SS配偶名下公司清算人及遺產管理人。清算人部分法院以S未表示意見而選任;遺產管理人部分,即使S以書面表達無意願及無能力擔任,仍遭法院裁定為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就是某人死亡後的遺產的代表人,他代表「遺產」處理某人生前死後之法律關係,如一般常見債權債務關係。直白的說:「遺產管理人常常會被告,要處理很多法定瑣事,是高風險高負擔的工作」。雖然遺產管理人依法也有報酬,但實務上報酬明顯與風險及付出不成比例,稍有不慎或運氣不佳,可能面臨債務人告損害賠償或國家裁罰。實務上連律師也多無意願擔任。(曾有律師遭惡整,被國稅局裁罰上億元之罰款)

當遺屬們拋棄繼承,他們要說的是:「我不想與遺產有任何干係」,這是基於法律上規定得以主張的事由;如果法院強迫遺屬擔任遺產管理人,則法院想說的是「親人的在世的爛攤子,由遺屬來收拾是比較妥當的」,更直接說,法院心裡住著「父債子償」這觀念。

「父債子償」觀念在人類社會流傳已久,基於親族的觀念來看,乍聽之下很合理,但如果這樣的觀念無限延伸,其實造成的是貧窮世襲,無辜的孩子永遠無法翻身。以近代法治人權角度而言,是一種人權侵害,個人行為個人負責,沒有人可以強迫他人行其不願意的事情或承擔責任,特別是這些事情與人格尊嚴有關。例如我們不能強迫他人工作,這恐怕是使人為奴隸罪。

我國早在民國98年間已改採全面「限定繼承」,意即所有遺屬不用以自身財產去償還往生者之債務,即是揚棄「父債子償」的概念。很遺憾的是修法後十多年,仍有法院引用過時的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五一九號見解,以父債子償的概念強迫遺屬任遺產管理人,這不僅僅發生在花蓮地院,也發生在台灣各地法院,使許多弱勢遺屬困苦的生活雪上加霜。

或許有人說,不找遺屬來當遺產管理人,要找誰?債權人怎麼辦?無論如何,我們不能強迫他人行其無意願之事。實務上難尋遺產管理人,其實主因在於報酬與風險及付出顯不相當,即缺乏誘因。在現況,要期待法院改變既定作法不容易,而最實際的方法是由政府機關處理,特別是主管財物的國產局。原因無他,沒人處理遺產,就產生社會問題,社會問題理應由政府處理,況且國產局是全台無人繼承財產的法定接收者,基於損益同歸思想,更應該由國產局承擔,但實務上國產局總千方百計的推辭,主要理由與上開最高法院見解雷同。(當然晚近有許多法院也揚棄上開見解,而認為應由國產局擔任遺產管理人,看了理由著實令人感動)

可以理解遺產管理事務,對國產局人員是沈重負擔,但論其實際,是因為體制上並沒有規劃充足的人力配置對應。這是政府的失責,而失責成本,不應該由弱勢的遺屬承擔,只有越來越多法院裁定國產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案件,才會逼使執政者修訂對應的法治處理,否則問題永遠無法解決。

身為律師,實際一點的建議,不幸遇到拋棄繼承又被選任遺產管理人,請記得要在程序中強力爭執,畢竟沒人可以擔保,每個裁判者都是這麼的與時俱進或具備那麼一點同理心的。

此外,本件清算人部分,法院以S沒表示意見即逕行選任,也是錯誤的作法,應該取得積極同意。畢竟,總不能在班會中,指著一個不在的人,說他沒意見,就叫他當班長吧?

我們都期待法院是一個可以做些什麼的地方,是勇於任事的化身,所以如果看到法院「推卸責任」,卻義正嚴詞的以「適用法令」粉末化妝,那股厭惡感就這麼油然而生了。

來源引用https://tw.news.yahoo.com/%E7%9B%A4%E6%97%8B%E5%9C%A8%E6%B3%95%E9%99%A2%E7%9A%84-%E7%88%B6%E5%82%B5%E5%AD%90%E5%84%9F-%E5%B9%BD%E9%9D%88-%E7%82%BA%E4%BB%80%E9%BA%BC%E6%88%91%E6%8B%8B%E6%A3%84%E7%B9%BC%E6%89%BF%E4%BA%86-%E9%82%84%E8%A6%81%E8%A2%AB%E6%8C%87%E5%AE%9A%E7%82%BA%E9%81%BA%E7%94%A2%E7%AE%A1%E7%90%86%E4%BA%BA-235543622.html


 

  • 廣告360報紙廣告刊登: http://www.ad360.com.tw/
  • 電話 (02)2986-3933    傳真 (02)2986-7117    E-mailad@ad360.com.tw
  • 全國各類法院公告刊登 (國內版、海外版)
  • 刊登地方法院簡易庭公告、民事裁定公告、限定繼承公告、遺產繼承公告、開具遺產清冊登報、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支票票據遺失、股票證券遺失、本票裁定、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清償借款事件、履行同居事件、宣告死亡登報、民事判決公告、公示送達公告、給付票款事件、損害賠償事件、公示催告公告、非訟事件法、債權催告登報、法拍屋公告登報、法院拍賣公告、減價特價拍賣公告、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請求離婚事件、提存所公告、清償提存事件、遺失提存書、擔保提存物、強制執行、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停止親權事件、債權催告事件、給付管理費事件、機車過戶公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更生公告。 
  • 刊登公司公告、董事會公告、股東常會公告、股東臨時會公告、提案公告、公司股權變動公告、股務代理業務公告、增資公告、減資公告、清算公告、解散公告、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1項取得股份刊登公告、更新事業公告、公聽會公告、基金會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公告、社團法人變更登記公告、協會設立登記公告、清算人任免登記、籌備會公告、招募會員公告、招標公告、政府公告、鄉鎮市區公所刊登祭祀公業公告、辦理催告過戶、辦理拒不過戶註銷聲明啟事。  
  • 海外版公告(航空版公告、國外版公告)  

    公示送達公告、民事裁定公告、民事判決公告、公示催告公告、不履行同居義務、未履行同居義務、催告履行同居義務、法院判決離婚、申請判決離婚事件、履行同居義務存證信函、國外版判決離婚登記 

    刊登祭祀公業公告:

    因派下名冊財產清冊及各宗族數量均不相同,您可以先傳送檔案以便有標的物可以討論價格。

 

arrow
arrow

    法院公告遺失刊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