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示送達民事裁定公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零貳年貳月零零日發文,發文字號:彰院恭民善101年度司聲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000號聲請人李安安與相對人李安安等6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李安安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安安得隨時來院領取。書記官張西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000號 聲請人李安安 送達代收人何志揚律師 相對人李安安李安安 李安安 李安安 李安安 李安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由(略)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000號

聲請人李安安 住新北市中和區秀朗路0段00巷0之0號 居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000巷00號0樓 送達代收人何志揚律師 相對人李安安住彰化縣鹿港鎮泉州街00號 李安安住台北市中正區臨沂街00巷0之0號 李安安住台北市士林區中正路000號0樓 李安安住美國伊利諾州瑞柏城皮爾森街000號(國外公示送達) 李安安住台中市北區錦中街00之0號 李安安住台北市信義永吉路000之0號0樓 居新北市板橋區萬安街00巷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由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96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李安安、李安安各負擔6分之1,由李安安、李安安、李安安、李安安各105分之7,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全案業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確定。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費用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裁定前命於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均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如相對人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予敘明。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費用計算書:項目 裁判費 複丈、謄本費 登報費 金額(新台幣)11,197元/4,175元/5,800元/21,172元預納人 聲請人 聲請人 聲請人 合計 附表 金額單位:新台幣 相對人李安安、李安安、李安安、李安安 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6分之1/6分之1/105分之7/105分之7/105分之7/105分之7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3,529元/3,529元/1,411元/1,411元/1,411元/1,411元備註: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算方式,係以新台幣21,172元乘以各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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