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聽廣播介紹一本書《誰綁架了文化創意》(原名:free culture,台大國發所劉靜怡教授譯)。本書作者是美國一位知名的憲法教授,主要是在探討現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他認為,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其目的本在於保護創作者的創意,使其不因智慧財產權輕易遭到侵害而喪失創作的動力,立意相當良善;但是發展至今已經走火入魔,只是保障少數企業/個人龐大的利益,反而造成全人類社會都在付出代價。因為人類的歷史原本就是由前人的文化累積後傳承,後代基於前人創作的文化才有新的創作、新的文化,如果保護太過,會造成後人難以使用前人的遺留下來的文化,反而使創作難以進行,嚴重者甚至可能導致文化難以進步。

主持人舉了個例子。有人想製作現在火紅的「超級星光大道」的紀錄片,影片雖已取得中視授權,但其中有歌手另外保留了自己的肖像權,因此向該紀錄片製作人要求應取得其授權。問題是,其中一個歌手如此主張,那是不是其他歌手也可以這樣主張?那製作人是不是要一個個歌手去取得肖像權的授權?更有甚者,如果鏡頭帶到某位觀眾,那是不是也要取得這個觀眾的授權?觀眾為自己喜歡的歌手製作的應援看板,是不是也要取得著作權的授權?這些授權問題讓這部紀錄片目前似乎處於難產的狀態。

我個人相當贊同這位作者的觀點。對於許多歌手、其所屬公司、相關著作權協會不斷要求的智財權保護、禁止網路下載等,我向來就非常反感。當然,智財權是應該受到保護,但是我認為創作者適時的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對自己、對社會都有好處。

在此舉日本的兩個例子。傑尼斯事務所,哈日族必定曉得的男藝人經紀公司,就算不曉得也應該聽過木村拓哉吧!他們對於藝人採取非常嚴格的保護措施,肖像權是完全不在網路上開放的,他們事務所的藝人主演的電視劇,在該劇的官網上一定沒有他們藝人的照片。以這種非常手段的保護政策,他們要在海外紅理論上並不容易,因為粉絲全部要花錢買。但是為什麼他們能紅遍東亞?到海外各地開演唱會為什麼能外國粉絲排隊排那麼長?他們必須承認,網路上的非法傳送占有很大的功勞,那有免費宣傳的功效。那麼粉絲為什麼得非法傳送?當然是因為他們對於智財的保護太過的緣故!講極端一點,我們粉絲幫你們的藝人做宣傳,這些藝人才能揚名海外,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跟事務所要點工資?

另外一個例子是遊戲軟體。日本的遊戲軟體賣那麼貴,物價沒那麼高的東亞其他地區負擔不起,不得已只好用盜版。但是,如果沒有那些盜版,遊戲機本身能賣得那麼好嗎?我覺得任天堂公司就很聰明。他們知道盜版風扼止不了,光打擊盜版軟體並不能治本,就換個方式。玩wii的人都知道,wii的週邊硬體配備一大堆,而且三不五時還來個軟體更新,費用又不高,經濟可以負擔得起的人就開始願意讓步使用正版的硬體。其結果,玩wii的花費變貴了一些,還是賣得嚇嚇叫,讓任天堂鹹魚翻身。

個人認為,問題的癥結點還是在於使用費的合不合理,以及在「所有」的情況下都「應」取得授權,這兩個論點合不合理。創作無價是沒錯,所以理論上訂個高價是應該的;但如果目標是希望全體大眾都知道這個創作的存在,就必須要覺悟,有些人就是付不起高額的使用費,那麼他們當然只好用盜版;而這群人占了社會上的多數。如果使用費能合理化,我覺得盜版的問題就可以解決大半。另外,像是前述超級星光大道的紀錄片那種「基於前人創作而進行新的創作」,是不是一定要取得智財所有權人的授權才能使用否則就違法,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這個論點我也相當質疑。

我很贊同作者在書中的一句話。現在的智慧財產權概念可以用殺蟲劑來比喻──只要是蟲,不論壞蟲或益蟲一律殺光光。這是很恐怖的,嚴重者可能導致一個社會無法新陳代謝,反而再也創作不出像樣的文化。

文章出處:郭怡青律師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830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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