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提出下列文件:
1. 填寫「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一式二份,由聲請人簽名蓋章。
2. 原「提存通知書」。但提存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或以公示送達方式且未經受取權人領    取者,毋庸提出。 法院准予領取者應題出法院通知函正本。

(二)其他必須文件:
1. 提存通知書上,聲請人如有應為對待給付時,聲請人領取提存物時,應提出要件已具備之證明文件。如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必須經法院民事執行處同意領取之通知函,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

2. 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各一份) 及印章。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 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如聲請人現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提出載有遷徙情形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請 原提存人更正之。

 3. 如委任代理人領取,應提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附具委任書,載明並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人在國外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中華民
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4. 聲請人委任代理人領取提存物,前項委任書並應附具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印文真正之文件。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逾一百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 書並應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但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在三萬元以下者,如證明為委任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姊妹時,毋庸提出上開證明文件。

5. 由受取權人之繼承人聲請領取者,應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資料來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http://tcd.judicial.gov.tw/deposited.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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