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方式有三種:

1、概括繼承:從被繼承人過世時,概括承受被繼承人在財產法上的權利義務。

2、限定繼承:繼承人應在開始繼承時起三個月內辦理。以繼承所得到的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3、拋棄繼承: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做拋棄繼承。拋棄繼承人在財產法上的權利義務。

以上是我國關於繼承法上讓繼承人所選擇繼承的方式。當然,如果當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自己在法律上的權利,那法律也沒必要保護那些可以行使權利但是卻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

因此,當繼承人當在可以行使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時,卻未行使,等到期限一過時,就只能使用概括繼承的方式。

而遺產的處理方式,就是依照一般概括繼承的處理模式:被繼承人在財產法上所有的權利義務全都繼承。依照民法第1148條,除了有繼承權利義務,當繼承到關於保證契約所產生的債務,關於債務的償還,可以使用所繼承到的財產下去作償還。

資料來源:天秤座法律網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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