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北院木民騰100年店簡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00年店簡字第000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0年0月00日上午11時整在本庭(臺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一段二四八號)一樓、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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