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台灣祭祀祀公業派下權繼承習慣,具有派下權的派下員死亡,由其直系血親男性卑親屬繼承,也就是由兒子繼承派下權,除此之外,另有以下之規定:

一.女子繼承:

習慣上女子無派下繼承權,但若無男性繼承人,則奉祀本家祖先之女子有機會取得派下繼承權。

二.養子女繼承:

若養父母無親生兒子,且亦參與祭祀公業各祭祀活動之養子女,有機會取得派下繼承權。

三.贅夫繼承:

入贅者其所生兒子,若從父姓者,對於父親本生家之祭祀公業,有機會取得派下繼承權。

四.喪失國籍者繼承:

喪失國籍者即喪失派下權,但其子孫若未喪失國籍者,則不喪失派下權。(來源:7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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