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報案證明書。
二、向發行公司股務單位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掛失。又分為「已過戶掛失」與「未過戶掛
  失」兩種方式:若本人未克親自辦理,可出具授權委託書。

(一)辦理已過戶掛失應備文件:
   1、報案證明書。
   2、開戶原留存印鑑。
   3、填具股票掛失通知書。
(二)辦理未過戶掛失:
   1、報案證明書。
   2、填具印鑑卡加蓋印鑑。
   3、填具股票掛失通知書加蓋印鑑。
   4、買進報告書(遺失者請券商補發)。
   5、券商出具之股票號碼交付清單。

三、向發行公司管轄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辦理手續及相關文件如下:
(一)向法院購買民事書狀依法院範例填寫正副本各乙份。(備妥身份證印章)
(二)持聲請狀正本至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
(三)檢附(1)正本聲請狀(2)第一、二聯繳費單(3)雙掛號郵票。
   送交收發室審核後,蓋收狀章退回第二聯繳費收據。
(四)掛失後五日內,持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發行公司。

四、報社登報:
(一)依法院寄來之民事裁定書,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股數、號碼等。如有錯誤或漏寫
   應速請求更正民事裁定書。
(二)民事裁定書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報紙催告權利約6個月。
(三)刊登報紙整版留存三份(發行公司二份、法院一份)。

五、向發行公司管轄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辦理手續及相關文件如下:
(一)催告權利屆滿後,三個月內自行向法院請除權判決(法院不另行通知),不得逾期否則
   須重頭再來,那至少又要半年以上了。
(二)購買民事書狀依法院範例填寫除權判決狀乙份。
(三)持聲請狀至收費處,繳納費用。
(四)檢附:(1)聲請狀(2)繳費單第一、二聯(3)郵票送交收發室審後蓋收狀章退
   回繳費單第二聯。
(五)法院出庭通知(聲請後10日內)。
(六)除權判決書送達(出庭判決後15日內)。

六、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聲請補發股票:
(一)填具股票掛失聲請書加蓋原留印鑑。
(二)登載公示催告之新聞紙二份。
(三)法院之除權判決書正本及影本二份。
(四)股票補發暨有關配股、配息之聲請。(來源:聯晟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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