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終結登記附送之文件:

1.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2.章程一份。

3.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4.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5.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6.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7.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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