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台中市0000000000變更為台中市0000000000。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 2 、3 項請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章程一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5.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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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變更登記、設立登記、股東會公告、法拍屋公告、拍賣公告、清算公告、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海外版公告、證件遺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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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刊登地方法院簡易庭公告、民事裁定公告、限定繼承公告、遺產繼承公告、開具遺產清冊登報、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支票票據遺失、股票證券遺失、本票裁定、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清償借款事件、履行同居事件、宣告死亡登報、民事判決公告、公示送達公告、給付票款事件、損害賠償事件、公示催告公告、非訟事件法、債權催告登報、法拍屋公告登報、法院拍賣公告、減價特價拍賣公告、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請求離婚事件、提存所公告、清償提存事件、遺失提存書、擔保提存物、強制執行、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停止親權事件、債權催告事件、給付管理費事件、機車過戶公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更生公告。 
  • 刊登公司公告、董事會公告、股東常會公告、股東臨時會公告、提案公告、公司股權變動公告、股務代理業務公告、增資公告、減資公告、清算公告、解散公告、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刊登公告、更新事業公告、公聽會公告、基金會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公告、社團法人變更登記公告、協會設立登記公告、清算人任免登記、籌備會公告、招募會員公告、招標公告、政府公告、鄉鎮市區公所刊登祭祀公業公告、辦理催告過戶、辦理拒不過戶註銷聲明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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