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繼承

遺產之繼承,包含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等及債務清查與執行流程 :

依據民法第1147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及按同法第8條各項規定,受死亡宣告之情形)而開始。由此可知死亡為繼承開始之唯一原因。繼承一旦開始,即衍生出各種遺產繼承相關問題,在三種不同遺產繼承態樣下的法律效果。

 (一)限定繼承

以四口之家為例,父親甲死亡,依據民法第1138規定,母親乙及一雙兒女丙、丁為遺產繼承人;又按同法第1148條第2規定,乙及丙、丁對於甲遺留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辦理限定繼承程序

乙及丙、丁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法院即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甲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2.開具遺產清冊

乙及丙、丁依據民法第1156條第1規定,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乙及丙、丁將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按同法第1157條第1規定,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甲的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3.遺產清算

陳報債權期限屆滿後,乙及丙、丁對在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已知之債權,依民法第1159條第1規定,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且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乙及丙、丁償還債務後,即得按同法第1160規定,交付遺贈給受遺贈人。

(二)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權,按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規定,係指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否認其繼承資格之意思表示。

 

二、遺產糾紛

發生遺產糾紛時,究竟誰有繼承的權利、可以繼承多少財產以及遺產如何分配 :

以「父死子繼」為例,依據民法第1147規定,繼承因爸爸(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除了爸爸一身專屬的權利義務(例如董事長身分、信用卡信用額度、還沒申請的退休金)不能繼承外,依據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規定,兒子(繼承人)當然可以承受爸爸生前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面對龐大的遺產應該如何繼承,往往引起家族糾紛,甚而導致親人間反目成仇。

 (三)無人繼承遺產

繼承開始時,不知應由何人繼承遺產時,依據民法第1177規定,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的事由,向法院報明。
親屬會議向法院報明後,依據民法第1178條第1規定,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的期限公告繼承人,要求繼承人在期限內承認繼承。若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沒有在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時,依據同條第2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上述規定為公示催告。
如果上述六個月的公示催告期限屆滿,仍然沒有繼承人肯承認繼承時,依據民法第1185規定,在遺產清償債權完畢,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將歸屬國庫。

引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SmartSearch/Options.aspx?T=05&O=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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