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告(第二次拍賣-通訊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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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告(第二次拍賣-通訊投標)發文日期:103年10月00日 發文字號:屏院勝民執戊字第103司執0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第二次拍賣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蘇玉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公告事項: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等均詳附表,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二、投標日時及場所: 103年0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開標室當眾開標。三、投檔日、時及場所:(一)現場投標:103年00月00日下午3時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二)通訊投標:1、最後寄達日、時(注意:非付郵日、時):103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2、寄送格式:依司法院規定標封之格式(下載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t03/assist03-04.asp編號00)或於本院網站下載標封格式(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網站-訴訟須知-民執業務-通訊投標專區)粘貼在投標信封,應內含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及相關證明文件。3、寄達處所:屏東市00街00號(民事執行處)。4、逾期寄達上開指定之處所,或未依規定格式黏貼標封,並載明開標、時及案號者,其投標無效。投標書寄達後不得撤回或變更投標意思表示。四、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請向本院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未在場者,由本院通知領回。通訊投標人得檢附其本人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及匯款入帳聲請書(下載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t03/assist03-04.asp編號00),並於投標書上簽名同意由本院以匯款方式辦理退還保證金。五、其他投標共同事項詳本院公告欄公告。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十、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地方法院民事執行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十一、本公告係由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本院公告處之公告為準。十二、其他公告事項:十三、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政府有關機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十四、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附表:

附表:103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財產所有人:蘇○○

編號1 土地坐落 縣市屏東縣 鄉鎮市區屏東市 段○○ 小段 地號000-0 地目建 面積平方公尺133 權利範圍1000分之365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000,000元備考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之000-0地號土地現為巷道。

備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三、保證金新台幣:00,000元。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為既成巷道,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另行通知。五、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 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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