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更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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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 開始更生民事裁定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1200日  發文字號:桃院勤103司執消債更傑字第000

主旨:公告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000號債務人張昆凌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更生程序。依據:一、103年度消債更字第000號開始更生民事裁定。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債務人聲請人即債務人張昆凌(身分證統一編號:H********)1031200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二、債權人應於民國104100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報債權必要者,應於民國10420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其有債權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三、債權人不依前項申報、補報債權者,於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後,其債權視為消滅。四、對於已申報、補報債權有異議者,應於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五、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逾期未提出者,本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六、各債權人申報、補報債權時,應將債權種類、有無擔保或優先權、本金、利息、違約金(計算至裁定開始更生前一日)分別詳列 (執行、程序及其他費用需提出明細及依據,若未提出說明者,本院將逕予剔除該費用之提列),並敘明是否訴訟或強制執行中(如有,請陳報繫屬之法院及案號)?有無執行名義?(如有,請一併影印報院)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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