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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 支票 本票 匯票 股票證券滅失或被竊如何聲請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支票、本票、匯票、股票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如何聲請公示催告登報及除權判決
一、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所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聯本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購買司法狀紙,並備副本(一家銀行一份副本,二家銀行二份副本,依此類推)。
(四)持聲請狀正本、副本至法院綜合受理窗口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並送狀,取得簽章之收據後,應於票據掛失止付五日內將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農會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五)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相同。
(六)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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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 支票 本票 匯票 股票證券滅失或被竊如何聲請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支票、本票、匯票、股票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如何聲請公示催告登報及除權判決
一、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所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聯本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購買司法狀紙,並備副本(一家銀行一份副本,二家銀行二份副本,依此類推)。
(四)持聲請狀正本、副本至法院綜合受理窗口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並送狀,取得簽章之收據後,應於票據掛失止付五日內將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農會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五)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相同。
(六)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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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本票、匯票、股票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如何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

 

聲請公示催告應注意事項:

一、聲請公示催告

若為支票遺失,則聲請公示催告後,應將一份公示催告證明本送到付款銀行(必須向銀行辦理掛失止付後五日內送交付款銀行)

二、收受法院裁定書

遞狀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書,應詳細核對裁定書記載內容有無錯誤或漏寫,如發現錯誤或漏寫,應儘速聲請更正。

三、期限內登報

裁定書若無錯誤,必須在裁定書收受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公示催告裁定書全部內容(不包括附記內容)刊登於全國發行的報紙一天(全國版),核對登報內容無誤後,買三份,報紙不可剪開,刊登處用紅筆圈起來,壹份立即親送法院非訟中心或郵寄法院收發室,另外兩份自行保管,未登報者,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如刊登內容錯誤時,應即將錯誤部分更正。

四、期限內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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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股票遺失公告注意事項: 

1.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2.法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3.附記無需刊登,校對無誤刊登新聞紙後送法院報紙應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4.如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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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遺失或股票遺失,如何辦理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如果您不小心遺失票據、股票….等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並不是向警察局報案就能了事,在法律上必須經過「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兩道程序,才能夠使撿到的人失去證券上的權利。

什麼是「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公示催告」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依喪失票據、股票等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權利人的聲請,以公示催告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特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逾期不申報權利,則產生喪失權利效果之一種程序。 

「除權判決」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如果沒有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法院便可另依聲請,以除權判決來宣告受公示催告的人失其證券上之權利。 

 

聲請公示催告應備文件

聲請公示催告應備文件,因票據或股票而有所不同:

若果是支票、本票、匯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您應該準備(1)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書上要有銀行、郵局、合作社、農會簽章;(2)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人之印章,如果是公司,須具備公司大小章,如果是未成年人,須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如果是股票,您應該具備(1)股票發行公司核發之股票掛失證明文件;(2)股票發行公司之公司登記相關資料;(3)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4)股東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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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字第9999號
聲請人甲乙丙住雲林縣古坑鄉農民路88號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林零靈支票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9999編號1發票人甲乙丙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古坑分行發票日100年3月25日票面金額(新台幣)10,000元支票號碼BX2564875備考

 

支票遺失報紙刊登注意事項:
1.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2.附記無需刊登,並將報紙全版保存
3.如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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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報案證明書。
二、向發行公司股務單位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掛失。又分為「已過戶掛失」與「未過戶掛
  失」兩種方式:若本人未克親自辦理,可出具授權委託書。

(一)辦理已過戶掛失應備文件:
   1、報案證明書。
   2、開戶原留存印鑑。
   3、填具股票掛失通知書。
(二)辦理未過戶掛失:
   1、報案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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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不小心遺失票據、股票….等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並不是向警察局報案就能了事,在法律上必須經過「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兩道程序,才能夠使撿到的人失去證券上的權利。

什麼是「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公示催告」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依喪失票據、股票等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權利人的聲請,以公示催告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特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逾期不申報權利,則產生喪失權利效果之一種程序。 

「除權判決」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如果沒有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法院便可另依聲請,以除權判決來宣告受公示催告的人失其證券上之權利。 

聲請公示催告應備文件

聲請公示催告應備文件,因票據或股票而有所不同:

若果是支票、本票、匯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您應該準備(1)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書上要有銀行、郵局、合作社、農會簽章;(2)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人之印章,如果是公司,須具備公司大小章,如果是未成年人,須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如果是股票,您應該具備(1)股票發行公司核發之股票掛失證明文件;(2)股票發行公司之公司登記相關資料;(3)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4)股東之印章。 

聲請公示催告的管轄法院

聲請公示催告的管轄法院為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即付款銀行、農會、郵局或股票發行公司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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